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研究_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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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研究

摘要: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次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中小企业在这次改革后如何更好地利用新的税收政策筹划增值税,就成为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

关键词:纳税筹划 增值税 减轻税负

一纳税筹划与增值税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少缴税、不缴税或缓缴税)的谋划。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它们的特点是形式上都不违抗税法,前者是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有助于减轻税负的制度规定,规避税收负担,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甚至值得提倡;后者是利用现有税法中的缺陷与疏漏,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纳税业务其发生的经常性、广泛性和复杂性,都表明了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对企业纳税的重要作用,因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在企业纳税合法减负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相对其他流转税而言,增值税具有以下的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行抵扣。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征税。

(3)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4)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5)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

(6)同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及意义

增值税纳税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增值税的特点,由纳税人采用合理的手段,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增值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对企业的管理水平 ,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本行业、本产品的涉及到的特殊税收政策 ,统筹考虑各税收筹划方案 ,从整体上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因此 ,要真正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客观上要求企业统筹考虑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始阶段到最后的利润分配阶段的所有领域。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纳税基础 ,从而降低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种(例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绝对缴纳数额 ,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及应用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税法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人们都会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会相对较轻 ,因为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 ,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也可能低于一般纳税人。下面主要通过增值率判别法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增值率的定义公式为 :

A =(MN×17% ②

当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适用新税法下 3%的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 T2为 :

T2 = N×(1 + A)×3% ③

通过计算可知 ,当增值率为 21.43%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 ,当增值率低于 21.43%时 ,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相对较低。所以 ,对于增值率较高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反而更显著。例如 ,某一非商业企业每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 80万元 ,会计核算健全 ,属于一般纳税人 ,其每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那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 80×17%-10 = 3.6(万元)。若要减轻该企业的税负可以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小企业 ,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这两个企业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各为 40万元 ,并符合其它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应按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纳税 ,两个企业应纳税总额为 : 80×3% = 2.4(万元)。通过筹划 ,可以使企业少纳 1.2万元的增值税。

(二)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1)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

例如,某中小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 10 件送 1 件,50件以上每 10 件送 2 件等,即属于实物折扣。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而

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 10 件商品,应给 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 11 件开具销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 1 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此外,中小企业采用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其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以 100 元 / 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 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 20 元手续费。到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 1 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交增值税(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甲公司:收入增加 80 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 万元(100 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 20 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1 万元(20 万元×5%)。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 100 万元,应交税金 18 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委托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三)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

在税收筹划中可以采取推迟缴纳增值税的措施。例如:利用节日顺延记账时间、工业企业及时办理货物入库手续、商业企业创造条件及早抵扣进项税额等。企业在资金紧张时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同样可以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 100 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 100 万元的库存商品。方法一: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甲企业与乙企业都缴销项税额。方法二: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既缴纳进项税额也收销项税额,那么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抵消为零。这种视同销售的业务,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

(四)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

用于在兼营货物的过程中,纳税人兼营着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这时,我们就可以采用分别核算税额的方法来减轻公司的负担。如某冰箱厂50万元,取得冰箱维修收入10万元。若在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应纳税额((50+10)/(1+17%))*17%=8.71 万元,若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应纳税额为(50/(1+17%))+(10/(1+13%))*13%=8.41 万元。从上面可见,若进行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 0.3 万元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乐于进行筹划。但是企业节税并不是逃税,抗税,所以我们应该遵守纳税筹划的原则的合法的手段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利益。

(五)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分别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 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 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中小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要尽量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如:某中小型造纸厂,其主要原材料废旧图书,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当地“破烂王”个体捡破烂的)处收购,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金额的 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此,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纳税筹划方法:本企业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分公司,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分公司收购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分公司开具发票给造纸厂入账,这样就可以进行抵扣了。

再如下例:某中小企业生产销售各种家具,其原料主要是各类木材,主要从当地的一些农民个体户木材加工厂购进,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进行抵扣,企业税收负担很重。本人认为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案进行纳税筹划:由该家具厂直接向农民收购木材,然后委托当地个体户加工厂进行加工,支付一部分加工费给个体户加工厂,这样该企业收购的木材就可以按照收购农副产品的标准计算扣除 13%的进项税额,而企业的购货成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税收抵扣难题也就得以解决了。所以,中小企业应尽量创造条件,以满足税收政策来减少税收支出。

三纳税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中小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要注意筹划风险的防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合法原则

纳税主体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首先要学习和熟悉税法及相关条例、细则,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税收征管法等加以研究。

(二)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筹划以对预期收入和成本的对比为基础,只有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可行。

(三)坚持全局原则

在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是增值税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企业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的分析,防止顾此失彼。

(四)坚持预见性原则

企业应当把兼顾短中长期利益融入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对于短期于纳税人有利、中长期于纳税人不利甚至有害的筹划方案,应坚决摒弃。同样,对于一些有些短期于纳税人无利或有害,但中长期于纳税人无害或有利,则应设法保留。

(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

任何一个纳税筹划方案都是以一定的生产、消费活动为背景,在一定时期、法律环境下制定的,而这必然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纳税主体应清楚筹划方案可实施的条件,当可实施条件不满足时应进行修正和完善,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结束语

总之,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它必须结合税收法律、法规, 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防止顾此失彼。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时, 还要考虑到随之变化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选择最佳纳税筹划方案。本文旨在提供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条思路, 如在 实际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还需从实际出发全面筹划。纳税筹划的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往往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我国增值税体系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内容也将不断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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