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审批_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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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控制开支,节约费用,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出差审批: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事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分管副总审签后,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成行,否则,不予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第三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按岗位级别选择所乘交通工具:
(一)公司领导可乘飞机、火车软卧;
(二)部门负责人可乘火车硬卧,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乘飞机。
(三)其他人员一律乘坐火车硬座,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乘硬卧;
(四)不同级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同行出差,可比照最高职务人员乘坐交通工具。
第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出差地交通费实行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报销限额如下:
(一)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最高为三星级酒店。
(二)伙食费每人每天报销限额:
1、在省内出差的(不含本市所辖三县)每人每天100元,本市所辖三县每人每天60元;
2、省外出差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20元,特区每人每天150元;
(三)出差目的地交通费(含本市往返机场、车站费用)每人每天报销限额:
1、出差一般地区每人每天60元;
2、特区每人每天100元;
3、其它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的特殊费用需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确因业务需要发生招待等相关费用,应列明事由单独填报。
(五)因工作需要,连续出差一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出差地交通费,在上述限额标准80%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考察等,期间的伙食、住宿和交通已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参会人员凭通知确定的标准和相关单据办理报销手续,除相关通知特别注明的自费项目、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外,原则上不再报销其他费用。参会通知未确定标准的,在扣除资料、培训费用后,在相关限额规定内办理报销手续。
公司自行组织的外出考察费用报销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在控制额度内据实报销。根据路途远近,省内考察每人每次1000元-1500元;省外考察每人每次2000元-3000元。
第六条 以上条款所称特区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省会城市。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凡未经事前申请而擅自提高标准或改变路线所增加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 出差返回后10天内必须办理完相关报销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出差返回后20天内办理完有关报销手续;逾期,财务人员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员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第九条 出差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均应由出差人员填写,出差返回后,将差旅费余款交回借款账户。严禁将余款挪作他用或同其他差旅费混用,报销单据必须据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支持文件
(一)****公司出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