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题总_财税法练习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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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英国于1799年创立。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此次个税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1、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2、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表中对税率级次、税率级距和速算扣除数进行修改;

3、纳税期限由7天延长至15天。但是现行个税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二、新个税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我国采用分类征收的方式,将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 11 类,对不同的纳税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这种征税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应纳税所得的划分上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工资薪金这一类别上,伴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方式的增多,原有的工资薪金类所含的各项纳税税目已不能满足现行要求,有待于进一步细分或重分类。

2、难以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无法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缴税少,收入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缴税。无法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在调节收入、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上略显乏力。

3、费用扣除标准简单。虽然按照国家刚刚进行的个税改革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 1 级由 5%降低到 3%。扣减金额有所提高,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是由于不同的人取得相同收入而付出的成本不同,固定费用扣除难免不能合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行个税针对不同的征税项目采取两种费用扣除方法:定额扣税和定率扣税。这两种扣除方法只是针对纳税人的个人收入而忽视了纳税人的其他相关因素。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扣除标准统一且固定。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即纳税能力、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而采用人人相同的一揽子扣除标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税收负担难以平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同时,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有失公平。从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来看,这些规定在我国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涉及国内居民的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分次扣除费用,税款易流失,征管有难度。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征税范围的缺陷

1、资本所得。近年来,居民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将全部资本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2、附加福利。目前,我国从企业到行政事业单位,几乎每个单位都或多或少地给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及购物、人寿保险金、教育补贴、境内境外旅游等实物福利,这些附加福利在实际征管中极少计入应税所得予以课税。

3、权益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照个人账面货币收入征收的,没有考虑个人实际收入,而不同人的实际收入却是有差别的(四)税收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现行征管体制的局限导致征管信息传递不及时。一方面不仅纳税人信息无法实现跨区域迅速传递,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尚未与其他相关部门,比如银行等,形成有效的合作。这就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准确的分析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及收入结构。

(五)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足

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足,纳税人不及时缴税以及偷税、漏税问题严重。由于我国税法中缺乏相关的惩戒规定和明确的应付责任,纳税人又找到了偷税、漏税的理由。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多样化,对于不少来源的收入无法实现有效的监控,比如灰色收入等。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从以下几点展开:

1、采用综合所得征收和分类所得征收相结合,以弥足单纯采用分类征税制的不足,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

2、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

3、新个税税制要素固定,受通胀影响,居民实际税后收入呈负增长,建议建立具有弹性的个税自动调节机制。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应根据名义国民收入增长率而自动调整,而不能几年一成不变。

4、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改定额和定率扣除为个别扣除。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通货膨胀因素、以及纳税人的自身条件等。

5、拓展税基。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和隐性化,适当的拓宽个税税基成为必要。

6、以居民个人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缺乏公平性,建议以家庭收入为工资薪金征税对象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完善个税的征管体制,一方面要完善纳税申报制度。贯彻落实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的制度。利用网络资源,充分实现跨地区收入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工作和数据信息。加强与财政、银行、关、边防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涉税信息,完善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环境。一方面,加大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的意识。扩大纳税义务人的知情权,以增强其纳税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素质,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另外,还应当关注信息技术的引入以及对纳税人的信用评级制度,以确保和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的征收和管理。

税法方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一、税法方法对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税法的要素设置来体现。

一般税法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等项目。

1、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的提高或降低会直接影响该产业的发展及规模。当开征了某税种时,就会刺激减少该行业的投资数额或参与度,反之,则会促进本行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

2、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等改变都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变化,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

二、税法方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表现如下:

税收调控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是要提高宏观经济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一)调节供求关系,促进供求平衡。

(二)调节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实行分税制,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三)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但是,市场经济本身不是趋向共同富裕,而是趋向两极分化。因此,对合法收入应当保护,并依法征税;对过高收入作适当调节;对于非法收入,必须坚决取缔和打击。

(四)调整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因此,要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税率,取消不必要的税收优惠,加大税费改革力度,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改进和加强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征管,努力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五)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采取投资抵免、降低税率、税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形式,加大对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

(六)调节对外经济往来,促进对外开放。

(七)已纳税款的扣除(消费税、个税等)也可以作为税法宏观调控的工具。从而提升企业的积极性和国际竞争力。

(八)亏损弥补对国家鼓励扶持的新兴产业行业进行区别对待,给予亏损弥补。国家让渡财政收入弥补扶持新兴产业。减征应征、对高档消费征税。

(九)生产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基础产业企业都有相当优惠,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微利下调,先进企业下调。

(十)从区域税率的角度看,过去沿海开发城市税率低;现在进行西部大开发,西部城市如成都、昆明等也应申请税收优惠,外商企业在投资退税优惠等都是税法作为工具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

论税收的公平

一、税收的公平概述

1、税收公平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即量能课税。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

税收公平原则通常被认为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首要原则,并被推为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根据某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负能力进行征税及税率的高低,而不是绝对的平均,一刀切。

2、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

衡量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有两个,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⑴ 受益原则。又称为“利益说”,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税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受益多者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

⑵ 能力原则。又称为“能力说”,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纳税能力强者即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最终采取“量能课税”的标准。

二、税收公平的几种体现

1.分税公平。实质上是一种体制性公平。即中央与地方以及地区之间对税种、税权、税收收入等的划分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既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避免地区之间苦乐不均或造成“马太效应“。

2.定税公平。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公平。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贯彻公正与平等原则,传统税收理论的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基本上属于定税公平范畴。定税公平有以下要求:普遍课税、统一税制、合理负担、科学分类。

3.征税公平。实质上是一种管理性公平。指对市场经济各利益主体在竞争过程中,遵照既定的税法,一视同仁、专业、文明地进行征收管理。

4.用税公平。实质上是一种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进行民主决策、制约和监督,确保税款使用高效、合理。

分税公平、定税公平基本作用于经济的起点公平,并影响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征税公平基本作用于过程公平,并影响结果公平。与此同时,它们又都体现着社会公平。

三、现实中税收不公平的表现:

1、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设置不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不科学,征管水平落后。只考虑到对单个人的收入进行扣除,而没有考虑到劳动者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赡养情况等。

2、税种的设置不公平。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提出加快税制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而中国税收主要来源为“间接税”,应减增值税一类间接税,提高资源税开征环境税,开征房产税,严格征收资本税和个税,实行所谓的税制转型。

四、改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的几点建议

分析表明,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有征税观念和实施机制两方面的原因,而且这两方面的原因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改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现象也应大致从这两方面因素考虑,具体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调整税收管理目标

在我国,对于税收管理的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模糊的认识:

1、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管理的目标,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每年向税收管理机关下达收入任务,并以完成收入任务的好坏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这种税收管理目标的现实偏离是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最基本的利益驱动因素。对税收管理目标的合理、必要的调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务行政人员在违规征管中博弈的”预期效用“,从而缩小其博弈的余地。

2、现代税收管理理论认为,税收管理的目标应是引导、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为保证这种税收管理目标的实现,应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关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这个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从理论上来看应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等相关指标。

(二)纠正征税意识中妨碍税收管理性公平实现的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必然的要求。应培养、强化税务行政人员依法征税的法律意识和职权法定观念,使其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随意减免或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完善税法实施机制,加强税收公平征管

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在税务管理系统外部设立独立的税务监督机构并直接对政府负责的做法是十分有效的。此外,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人员执法评价指标体系和惩处制度,在对其执法工作进行客观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奖惩。对于不能依法征税、擅自提高或减低纳税人税负的税务行政人员应按惩处制度从严处理。

消费税的完善

一、消费税概念

消费是指某一时期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一种短期需求而对资源的一种消耗(相反,满足长期需求的资源消耗通常被定义为投资),也就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消耗总量。而消费税作为直接影响消费的税收政策,在消费相关政策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消费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消费税是国家以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作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税法制体系不健全

1、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法定纳税义务,未涉及纳税主体的权利;

2、税收基本法缺失,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外,我国尚无统领整个消费税法体系的基本法。

3、税收立法授权不规范,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相对授权规定不明确,有些不规范。

4、地方缺乏适度的消费税立法权,5、消费税立法层次低,实际上,除出口应纳税消费品的减免税可以由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消费税减免税项目均不能由国务院来调整。目前消费税立法层次低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尽合理

一是征税范围“越位”,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纳入了征税范围;二是征税范围“缺位”,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如保龄球、高尔夫球等列入征税范围,缺乏抑制超前消费的手段;三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税税目太少。

(三)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不够规范

在实践中,部分纳税人不管是否将包装物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均向购买方收取包装物押金并在1年内予以退还。这种现象是由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规范导致的。

(四)价内税存在弊端

首先,由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其次,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起不到引导消费的作用。

(五)现行消费税的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比例税率分为10档,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比如我国石油产品的消费税在节制石油资源消费方面仍起不到大的作用。种种现象都在说明税率相对较低,设计不科学,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的立法原则。

(六)征税环节单一化

消费税主要采取在生产或进口环节计征,这种一次课征制在实践中常出现以下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界定。

(2)偷逃税行为不易控制。(3)对外购已税消费品的纳税情形难以认定。

三、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原则

我国的消费税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消费税立法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第二,消费税立法能正确地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需求。第三,消费税立法确保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

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原则有:受益性原则、节约性课征原则、限制性课征原则、差别性课税原则

四、完善消费税的相应对策

1、健全消费税法体系。首先,由全国人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其中明确收益性、限制性、节约性、差别性等立法原则;其次,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对其中的具体细节进行规定;再者,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生活中的消费行为的具体征税情况,在不违背基本法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总之,通过规范税收授权立法、赋予地方一定的消费税立法权、提升现行消费税立法级次、健全消费税征收体系的方法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

2、适当完善征税范围。从我国国情看,应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

3、规范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应从调整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和办法入手。例如有必要改变啤酒产品的消费税计税方法,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

4、改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价外征收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方法,它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是能够清楚的知道商品的真实价格和自己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

5、统一适用比例税率,调整现有应税消费品税率,消费税税率实行差别征收。(1)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酒精实行低税率。(2)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3)对特殊性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具体包括: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以及鞭炮和焰火等。(4)对汽油、柴油等国家稀缺资源实行高税率。

6、拓宽课税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应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

增值税的转型

一、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

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二、增值税的种类

在具体实践中,增值税计税依据中的增值额是由各国的增值税法规定的,而各国增值税法不同,增值额的内涵及外延也各不相同。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购进非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不允许扣除购进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即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税基就是整个社会的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仅允许扣除购进非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而且允许扣除购进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即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和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对全社会而言相当于社会总产品的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允许扣除购进非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而且允许购进资本性货物一次全部抵扣所含的进项税款。从宏观国民经济的角度而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消费品的价值部分,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必要性

(一)中国现行增值税已不适应发展了的经济环境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导致两大缺陷:一是发票扣税“链条”的中断,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二是对固定资产这一部分仍存在着重复征税,这意味着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彻底解决传统流转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2、抑制投资需求,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3、退税不够彻底,不利于发展对外贸易。

4、税负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

5、严密性差,不利于税收征管。

(二)消费型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一次性抵扣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1、有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允许资本性投资的进项税额抵扣,一是使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二是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从而增值税税负下降,投资风险降低,将十分有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

2、明显提高产品竞争力,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无论是从生产角度来讲,还是从财务会计角度来讲,均有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

3、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一方面,使不同行业的国内企业产品税负相同,另一方面,使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税负相同。

4、便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消费型增值税下税法规定外购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一是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链条完整,二是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用再将外购货物划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操作更为简便。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

2、企业购进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的进项税额允许扣除。

3、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比较,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给予一次抵扣,1、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公平税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步伐;

2、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专业化协作水平的提高;

3、有利于出口产品彻底退税,使本国产品以零税负进入国际市场,增加本国商品竞争力。

因此,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具有促进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达到提高财政收入的目的。特别是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因此在技术与实现方式上较另两种增值税优越,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选择使用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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