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农村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_密云产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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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2011年农村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密发〔2011〕5号),发挥农业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村重点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重点产业扶持资金,是指县财政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重点产业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促进农村产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向县人大报送的本级预算中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县内实施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和标准要求的农村重点产业工程建设。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融合发展、农民增收原则。围绕农民增收根本,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生态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变,加快发展以生态、有机、现代、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都市型现代农业,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体申报、联合审查原则。以本县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主体,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对申报的年度农村重点产业建设工程,统一实施项目申报审批(查)备案合同管理制。
(三)直接扶持农民原则。探索由项目补贴转为直接补贴的新途径。对符合《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规定,按照本办法申报、审批(核)的农村重点产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以农户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直接兑现给农民,让农民受益。
(四)项目不重复扶持原则。在项目区域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除按市级政策扶持的项目外,具体执行县定政策。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菜篮子”市级重点工程。
(一)支持新发展菜田。对建设集中连片,占地面积50亩以上,用于露地菜生产的新发展菜田,按北京市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二)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设施农业园区改造升级。对2007年以前建设且仍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老旧温室进行改造,达到规定建设标准,按北京市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支持新发展设施农业。对按照《2011年密云县设施农业建设指南》建设标准,新建集中连片,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和钢架大棚,按北京市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支持闲置设施农业园区投入生产经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大户、涉农企业承包租赁闲置日光温室或钢架大棚发展设施农业生产,签订承包租赁合同2年以上的,每亩扶持5000元。
(三)支持老旧池塘改造。对原有老旧池塘按规定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按北京市政策规定给予扶持。第六条
特色产业发展。
(一)支持食用菌生产1000万棒。对农户利用温室、食用菌高架棚、林地等资源生产食用菌并出菇的菌棒,每棒扶持0.2元。
(二)支持玉米、花生良种繁育及品种更新换代。推广玉米“中单28”10万亩,建设“花育22”优种繁育基地1万亩。对集中连片,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种植玉米“中单28”、推广花生“花育22”的优种繁育基地,玉米良种每亩扶持5元,花生每亩扶持60元。
(三)支持规模养殖鸡舍改造扩规。在非水源保护地和非旅游区域,对2006年以前建设的50栋老旧肉鸡舍进行改造扩规,改扩建后养殖规模达到5000只以上,每栋扶持3万元。新建1000只以上标准化柴蛋鸡舍100栋,每栋扶持1.5万元。
第七条
“三品”基地建设。
(一)支持有机果品基地建设6.5万亩。对有机果品基地施用有机肥、石硫合剂和生物防治等生产环节给予扶持,达到有机生产管理标准,每亩扶持30元。
(二)支持有机杂粮基地建设1万亩。对达到建设规模和标准并取得有机认证证书的杂粮生产基地,每亩扶持100元。
(三)支持有机蜂基地建设。新发展有机蜂1万群,每箱(群)扶持150元;完善提升规模蜂场10个,达到建设标准每个蜂场扶持3万元。
(四)支持绿色蔬菜基地建设1万亩。对达到建设规模和标准并取得绿色认证证书的蔬菜生产基地,每亩扶持200元。
第八条
休闲农业发展。
(一)支持葡萄产业综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以葡萄种植为基础的集优质葡萄种苗选育、酿酒和鲜食葡萄种植、采摘、加工和葡萄酒庄等为一体的产业综合发展示范区。支持葡萄产业连片种植、规模经营、融合发展。对集中连片栽植面积100亩以上,引进对接葡萄加工企业(酒庄),发展葡萄休闲旅游的综合产业园区,按财政项目评审结果给予扶持。
(二)支持景观农业建设。支持重点沟域开发乡村旅游,建设景观农业2000亩,对规模种植香草、油菜花、向日葵等景观作物,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的沟域,每亩扶持500元。
(三)支持观光采摘果园建设。支持优势区域发展标准化采摘果园3000亩.对集中连片深山区50亩以上、浅山区100亩以上、平原区300亩以上的鲜果采摘园,每亩扶持800元(分三年扶持,即第一年扶持500元、第二年100元、第三年200元)。
第九条
乡村旅游发展。
(一)民俗旅游提升改造。支持乡村酒店式民俗村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民俗村成立民俗合作组织,完善民俗村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旅游乡镇成立乡村民俗旅游服务中心,统一采购、洗涤配送民俗户床上用品。
支持民俗村、户发展。鼓励民俗户租用村庄内的闲置房屋和宅基地进行连锁(连片)、规模经营,加入民俗合作组织,参与特色民俗户评定;支持民俗村、户改造提升配套服务设施,提高乡村旅游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
(二)支持乡村酒店发展。鼓励乡村酒店按照《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办法》,全面提升乡村旅游的接待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生态渔村、乡村酒店,休闲农庄、山水人家等特色品牌。
(三)支持乡村旅游环境建设。支持民俗村、户规范公共服务导示牌、墙体色彩改造提升和景观节点绿化美化,提升旅游发展环境。
对完成上述相关建设内容,达到规定建设标准,按照县级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条
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拟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县级支持上市企业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更新加工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期偿还本息,凭银行收款凭证给予50%的贴息扶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密云农产品,对企业需用流动资金贷款,按期偿还本息,凭银行收款凭证给予全额贴息扶持。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着力提升一批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造和扩大规模发展农产品加工、改进农产品包装、实施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建立农产品专卖店,达到市级示范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
(三)支持品牌培育与市场开发,打造以“绿色、有机、营养、健康”为主要特征的密云农业整体品牌。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开拓市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进入大中型超市销售,签订2年以上销售协议,给予50%的进店费扶持。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主推进品牌建设。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20万元的扶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扶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重点产业项目,统一实施项目申报审批(查)备案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以本县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主体,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确定的重点建设内容进行申报,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镇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实行项目审核备案制,经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委会初审同意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查。各镇项目审核汇总后,报县农委备案,县农委会同县农业主管部门(县农业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农业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市政市容委、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联合审查,在规定的承诺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通知相关镇政府,由镇政府告知申报主体是否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新建农业设施(含日光温室、钢架大棚、畜牧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占地,由建设主体或经营者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持双方签订的用地协议,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镇政府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镇政府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批。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实施。其他项目经审核、审查通过后,由相应镇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对50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项目必须通过县级投资评审。项目实施主体需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提供完备的评审资料,通过县级评审后,按评审后的预算确定扶持额度。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对50万元以上的扶持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县财政与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确保扶持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管。县、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监管,确保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达标、符合建设标准和进度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通过审批备案后,各项目实施主体于本年11月底前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完工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主管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兑现。县财政局、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合同后,考虑农业项目季节性因素,可按不超过财政补助总额50%部分先行拨付启动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项目验收报告,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县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剩余50%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建设标准详见县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