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_建筑业增值税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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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特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以及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4点,可分开征税),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制作等)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安装等)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三是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必须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安装、调试自产货物的劳务价款。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安装、调试自产货物和其它建筑业劳务价款均征收增值税(3%或17%),不征收营业税(3%)。
可见,《通知》的出台,解决了以往对同一货物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营业税的矛盾(双重征税),降低了某些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同时,《通知》对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不再是简单地按照不同的业务收入比重来确定征何种税,而是明确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就可以依据业务的具体性质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如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玻璃幕墙并具备施工资质的综合性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2009年以100万元的价格(其中生产幕墙造价70万元,安装劳务款为30万元)中标了某写字楼的玻璃幕墙销售安装工程。当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完全满足《通知》所述的条件时,应分别缴纳营业税30×3%=0.9万元和增值税70÷(1+3%)×3%=2.04万元(共2.94万元)。如果公司没有同时具备条件(如不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销售非自产的货物以及签订的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等),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100÷(1+3%)×3%=2.91万元。(200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全额交增值税比交营业税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