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报核缴纳税事项告知书 ***_纳税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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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核缴纳税事项告知书***余上明不锈钢店(540002073217)
你单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从2007年12月01起按自报核缴的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现将有关纳税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你单位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税务机关测算确定你单位现时的正常月销
售应在10000元以上。
2.你单位必须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你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预计将减少申报金额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月25日前,向当地主管理国税分局监控管理股墙报《约谈申请书》提出约谈申请,说明经营变化情况及减少申报金额的理由。
4.未经约谈而申报的销售额偏低,主管国税分局将对你单位的异常申报提出质询,下发《税务质询书》,你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质询事项局面答询》,说明异常申报理由,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分局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5.实际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4月1月起,顺德区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6.上述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的,按休假天数顺延。
特此告知!
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2007年12月27日
地址: 大良环市东路府又花园3座3号
电话:***单位负责人:余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