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_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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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通信设备和网络安全,维护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本企业通信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是指各类网络通信设备、通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更新和与其配套的设备、线路、管道和杆路的安装活动。

第四条

从事相关通信建筑安装工程除执行本办法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通信工程涉及的交通活动,包括器材、设备、仪器仪表等物资的交通运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同时还必须按照器材、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输要求采取必要的防震、防潮、防挤压、防摩擦、防静电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通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省分分公司网络建设部进行检举、投诉。

第八条 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及各市州分公司网络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所辖范围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通信工程涉及通信建筑活动除遵守本办法外,应依法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通信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负有对通信工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职责。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选择时,必须严格审查其资质,将设计安全、施工安全、监理能力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严禁无资质、资质不够、或对不能满足通信工程中有安全特殊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项目或施工安全标准要求较高的工程,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交纳质量和安全责任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信用保函,保证金的金额最高为合同总额的20%。对能提供保证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入围推荐中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工程前期,各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勘察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础档案资料,当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对施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时,必须明确设计单位现场勘察的内容中对涉及网络安全的网络结构、连接方式、光缆路由、光纤资源占用情况、地下管线资料、电路资源、软件版本、电源功耗、使用者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要对承担通信建筑的施工单位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进局电光缆路由、地下管线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委托时应与其签订设计质量安全责任书,签订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有关施工协议、合同时必须签

订《中国联通网络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并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接到施工单位(包括有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工程割接申请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割接方案的审查或办理报审手续。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通信、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勒令停工并向上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第三章 设计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编制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协助通信施工企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工程设计委托任务书时,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有关电路的安全要求、工程性质,评估该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现有通信设备、网络安全造成的影响,据此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并组织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设计说明中提供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涉及通信设备、网络安全时,应提供现有网络的割接、软件版本升级、电源改造等方案,无上述内容的设计不得通过审核出版。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现场勘查时,确需要对现有通信网络结构、连接方式、光缆路由、光纤占有情况、地下管线资料、电路资源、软件版本、局数据、电源功耗、使用者情况进行核对、测试时,对有可能影响通信安全的操作,应征得所在相关部门的同意,并按维护规程和工程割接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对在设计中提供的网络割接、软件版本升级、电源改造方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负有完善、修订和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工程割接方案的职责,对设计错误导致的通信事故,根据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中应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按预算定额标准计取安全措施专项费用,并对该项费用的使用进行说明。

第四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通信安全施工的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安全施工知识教育,掌握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知识。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从事相关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职工应当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

第二十八条 通信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信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通信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为确保整个网络通信和设备安全,严禁不同施工单位或不同的项目工作组在施工现场对有电路连接的各网络设备进行无安全责任划分、无明确工序、无协调联系的扩容、调测、软件加载等作业;对同一网络在不同现场进行调测、抢修等作业时,如果该作业有可能危及远端设备安全时,应该按全责任划分、工序要求通知远端现场施工或配合人员采取必要措施,慎防危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在机房进行装修作业时,一般不批准进行通信设备的安装工程。如果确需要进行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由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进行特批,同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责任划分。装修作业方必须严格保管易燃、易爆材料,施工各方均应及时清理易燃施工垃圾、各类包装材料,严禁在油漆作业时,进行钻、焊、锯等产生火花、电弧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进行通信杆路或桅杆施工时,现场要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栏。高层和临街的通信杆路或桅杆施工,应当在人行道设置警戒标志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通信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进行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时,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对沟、坎、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架空光电缆的高空作业时,应对施工人员安全采取防护措施,穿越电力线时应在电力线上方或下方采取必要的绝缘保护措施,确保人身和电力线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在机房进行施工时,应对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设置标志线,对施工临时用电应设置明显标志,测试仪表用电应注明用电警示要求,测试仪表必须严格接地。施工动力机具临时用电,严禁使用为通信设备供电的UPS或逆变器电源。通信仪表临时用电经核实功耗并得到机房随工、值班人员的批准方可接入。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通信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进行线路工程施工时,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人行道、交通路口、泥石流区、滑坡地段等)应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通信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仪表、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三十八条 通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用人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在电(光)缆人井、坑道进行电(光)缆穿放作业前,或安装电缆需要明火、电焊作业时,应该对人井、坑道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检查。检测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时,应采取强排风,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得施工。

第三十九条 通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特别是初次施工的安全环境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排除、制止或者纠正。

第四十条 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及时上报,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一旦对现有通信网络造成阻断,应立即向运行维护部门和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报告,并及时组织抢修,恢复通信,严禁隐瞒不报。同时做好现场的图像资料、抢修记录、测试记录、当事人双方人员姓名、谈话记录,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准确资料。

第六章 通信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通信施工企业执行安全施工法律、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施工安全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工杆路或桅杆对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检举、投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 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与通信设计、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资格审查,并作为该项合同是否通过审查的重要依据;未经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设计、施工合同。

第四十四条 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监督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合同的情况,对违反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辖区内通信施工企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

第七章 处罚措施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保证金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在新安装的设备上带电穿放电源线的;

(四)未按照规定批准的割接时间进行割接工作的;

(五)在现有通信网络设备上加载未经验证的软件、数据的;

(六)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流程进行施工的;

(七)在带电的设备上进行调试、插拔机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防静电手环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所在地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保证金金额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给通信网络带来损失的,除罚没全部保证金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分分公司网络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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