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_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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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试点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的设计勘察工作,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计勘察是指公路工程中的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等工作。
设计勘察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书等的相关内容,满足项目设计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为确保地质勘查的工作质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核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总体负责,负组织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质量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对其核查工作质量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相关设计勘察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勘察准备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要求,组建项目勘察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进场后须对工程全线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和调查,根据踏勘和调查情况,分阶段编制详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事先指导书。
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质量要求和计划工作量,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工点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工作量,超出设计勘察合同约定工作量的合理补偿办法,计划进度及完成日期,完成勘察工作的保证措施,提交资料和成果的要求。
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
由两家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体设计单位牵头确定总体勘察设计原则,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编制事先指导书。
第九条
事先指导书须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一)事先指导书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二)勘察工作的人员、设备等配备是否合理,计划进度是否合理,勘察工作周期是否满足有关文件要求;
(三)勘察方法是否合理,勘察工作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是否符合工程实际。对于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路段,是否采取了针对性的勘察手段、布置了合理的工作量;
(四)事先指导书能否满足指导设计勘察工作的需要。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事先指导书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工作交底。
第三章 设计勘察实施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事先指导书,进行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工作过程中必须确保勘察工作量、工作深度和工作质量,保证勘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地质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调整需报建设单位备案。
如有以下重大调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线位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增比较线;
(二)(特)大桥、(特)长隧道等结构物的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三)互通、服务区和收费站等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四)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情况;
(五)其它重大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应依据事先指导书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如认为勘察方案需调整时,应认真听取勘察设计单位意见,并按照内部管理程序下达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单位应了解设计勘察各阶段工作情况和成果,加强外业勘测工作的技术服务。
第四章 设计勘察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完成外业勘察、室内试验和资料整理,并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后,编制勘察验收成果报告。
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第十八条
勘察工作验收主要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地质勘察外业验收成果进行核查并完成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三)建设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将批准意见(含成果报告、核查报告)、验收会专家组意见和勘察设计单位答复意见等资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九条
初测初勘验收一般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定测详勘验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室内会议形式,也可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验收形式。
第二十条
参与验收的专家一般由地质、路线、路基和结构等专业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一)事先指导书未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或未及时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验收资料严重不全的,外业勘察及室内实验完成量不满足要求或深度不足的;
(三)验收成果报告未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签署的;
(四)勘察周期未达到有关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关规范和事先指导书的要求,对勘察验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具体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五章 设计勘察验收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初测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布设间距、等级和精度;
(二)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地形图测量范围、精度及成图;
(三)路线放样控制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等是否满足各专业调查工作的需要;
(四)特殊路段(如高边坡、地形复杂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高挡墙等路段,铁路、高压铁塔、通讯基站、医院、学校、管线(含地下)等重要构筑物附近)控制横断面或控制距离的测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五)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情况,沿线规划、城建、水利、水文、气象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情况;
(六)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路线比选方案是否进行同深度的设计勘察。第二十六条
初勘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初步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二)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足基本查明路线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三)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准确;
(四)提交的验收成果资料是否已基本查明工程的总体地质条件;对路线、路基、桥梁、隧道等方案比选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基本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初步评价和提出绕避或处治对策的依据是否合理;各路线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是否已基本查明,提出的基本结论是否充分、合理。
第二十七条
定测验收内容:
(一)平面及高程控制点的检测情况,包括控制点的布设及成果精度;
(二)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路线中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精度等;
(三)路基横断面的测量方法及精度情况能否满足相关要求;
(四)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环境保护与景观、其他工程、施工方案、筑路材料、征地拆迁、预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情况;
(五)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核查全线路线平面及纵断面设计指标采用的合理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局部路段能否进一步进行优化。
第二十八条 详勘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二)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足查明路线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三)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准确;
(四)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已查明总体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意见、建议处置措施等是否合理;是否查明路基、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
2.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格式
3.高速公路项目地质勘察初勘(详勘)核查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