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论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_论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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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

李洋笑

摘要:宪法规定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于自身选举权的行使并不积极、国家对于公民选举权的保障也不够确实。就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比的方法,对各民主国家的全民投票选举现象进行了描述,进一步对其基础和政策层面进行比较,特别是通过对其各国公民投票选举制度与中国选举制度的比较,来论证我国选举制度的缺陷,并为我国改善选举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还对其可能实行的领域进行了自己的制度设想。指出要确实实现公民的选举权,确保公民能够通过投票选举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 选举权 选举制度 投票选举 民主

打开网页百度选举权,在第一条百度百科里看到这么一小段描述: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从与人民主权“最密切”这一点上来看,选举权无疑是我国公民政治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选举权,最为通俗的阐释是选择与推举领导者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对于我国来说,选举的对象是人大代表,而代表被选出之后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去推选领导者。可以说,公民对于选举权的行使可以当作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风向标,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连最基本的选举权都无法行使,那么这个国家也就无民主可谈了。

为了从各个层面来阐释选举权,本文特别选取了选举权的英文单词之释义:Suffrage一词源自拉丁文suffragium一字,意即“投票”。①从最原 ① 王士伟.《古希腊城邦民主制论稿》,2005年版,P107。

始的字面思不难看出,最初的选举权一词是直接等同于投票这一行为的,而在如今的政治里,投票这个行为只能被归类在选举制度之内,选举权与选举制度是密切相关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在很大程度上选举权的实现是离不开选举制度配合的。一个良好有序高效的选举制度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重要保障和制度基础。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各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虽然各有特色,但是不难发现其实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各国的选举制度归类起来都可以用一个简约而不简单的概念来阐释:它们都是由本国宪法所规定的细节,用以将人民决定的领导者和政党的选择付诸实现的投票制度。①不论是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大选都离不开投票,因此从上至下的分析,要想确保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最根本最基础在于投票选举的制度保障。

本文大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选举权的理论基础和选举权发展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了解欧美民主国家的选举权现状和选举制度设计,描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将我国选举制度和欧美国家的制度设计进行些许对比并分析我国选举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提出自己对于如何改革选举制度以确保我国公民选举权得以实现的意见,并在其可能实行的领域提出自己的制度设想。

一、选举权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沿革

(一)选举权的理论基础

在18世纪初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间兴起的启蒙运动奠定了近代国家关于公民投票选举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卢梭“主权在民”的理论。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转移的,也是不能够被代表的,主权本质上是由公民构成的,而每个公民的意志都是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因此他坚持认为“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②卢梭强烈的抨击英国议会,认为只有人民亲自批准、制定的法律才能体现公平和民主,才是合法合理的,要求实行民主制,让公民通过投票来实现每个公民的意志,即以投票方式行使选举权。虽然卢梭的“主权在民”理论 ①② 唐晓.《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2002年版,P9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2004年版,P127。

中并没有直接的提出“Suffrage(选举权)”这一词,但是在主张民主选举这一点上,却和现代选举权的内涵是不谋而合的。然而,卢梭的理论在实践上却有着不可忽略的缺陷,那就是并非所有的问题所有的地区和所有的公民都应当完全地享受投票选举的权利。应当说,选举权是大多数公民应当而且是必须享有的权利,但是卢梭片面的强调“主权在民”实际上忽略了行使选举权对于公民素质所必须的要求。

同一时期,法国启蒙思想家孔多塞提出了著名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本文对于孔多塞定理是否存在悖论的争论不作分析)。根据孔多塞定理,假设某一集体的成员在两个方案中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高于二分之一,那么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增加,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将无限趋近于一。打个比方,假如一个知情的公民所获得的信息正确率为百分之七十,而公民的素质决定他能够客观而公正的做出选择,那么三个公民做出错误选择的几率是0.3*0.3*0.3=0.027,而如果参与选择的公民数量无限增多,那么做出错误选择的几率将会无限地接近于零,也就是说做出正确的选择之概率会无限的接近于一。虽然孔多塞定理对于条件的要求较高,但是却为公民平等的行使选举权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随着时间推移和对于选举权的理论研究加深,现代学者提出一些新的观点例如:

1.正确信息的来源

为了使公民所取得的信息正确性更高,政府应当向人民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参与讨论的机会,尽量减少政党或其他组织对信息的歪曲。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社会信息、新闻的畅通和真实性,这是选举权所指向的价值目标实现的最基本前提,也是大多数现代学者所共同倡导的。

2.公民的必备素质

由于实现选举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最后的选举结果尽可能的趋于理性,因此在公民的整体素质达到某一标准之前,要对公民的投票选举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对于一些难以判断的价值的问题和对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依赖性较高的问题,则不适合进行全民投票决策。在充分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同时,我们在设计公民投票制度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适合公民投票、也不是所有的公民投票的结果都是好的。在这一点上,现代学者对于我国是否适合全民投票选举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选举权的历史沿革

选举权(Suffrage)一词最初源自于拉丁文suffragium一字,suffragium在拉丁文中的意思即“投票”,可见选举权最早出现的形式即使以投票的形式进行的。早在前六世纪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文明,投票这种表决形式就已经出现并一直被当作民主的必要特色,最早的投票在雅典用于决定是否要驱逐犯错的市民离开。①

现代选举权最早发轫于西欧的资产阶级革命之中,早期的现代民主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萌芽,而这个民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选举权。从选举出现至今将其概括起来,选举权的发展始终有两条主线贯穿于其中: 1.从限制选举发展为普选

从限制选举发展到普选制可以说是现代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选举权发展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所谓限制选举是指,参与者不但要具备必须的公民身份,而且在政治、经济或者社会地位上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选民资格;而普选则是指凡是具有公民权利者,即可获得选民资格,不受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在维基百科中如是描述:普选一词用以描述投票权不受族裔、性别、信仰或者社会地位所限制的选举方式。选举权的发展从限制选举到普选代表着选举权的覆盖面积逐渐覆盖了所有的公民,尽管普选也存在限制性普选制度(如1893年的新西兰和1906年的芬兰都实行限制性普选制度),但与限制选举相比已经是极大的进步了。

在历史上主要的西方国家都有过限制选举的规定,英国层在19世纪30年代规定城市选民资格为收入10磅以上的房屋主和年付10磅以上的访客;农村选民的资格为收入10磅以上的土地持有者和年收入50磅以上的土地出租者。美国、葡萄牙还有澳大利亚还对选民的受教育条件进行过限制:美国个别州的选举法中曽规定公民若想取得选民资格必须经过文化测验;澳大利亚的个别州还曾规定只有从特定大学毕业的公民才能够获得选民资格享受选举权。更为普遍的则是性别条件的限制,主要是限制女性公民的选举权,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各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少之又少。然而 ① 魏凤莲.《古希腊民主制研究的历史考察》,2010年版,P353。

跟随着民主政治发展的脚步,选举权的进步也随着限制性条件的逐步减少而向着各个方面前进和发展。最显而易见的就是选民数量的增多,如英国从18世纪享有选举权的成年公民比例为5%,1928年之后享有选举权的成年公民的比例提高到了90%。①除此之外,选民的范围在阶级上,性别上以及种族上都有扩展,甚至在选民的合法年龄上也有所放宽。在1893年新西兰首次赋予公民有限制的普选权之后,各国都逐渐的开始赋予本国公民普选权。

2.从不平等的选举权到平等的选举权

平等的选举权是指票票等值,不因投票人的收入、财富、或者社会地位等条件而有所差异;而选举权不平等是指每个选民所拥有的票数不等或者所投的票效力不等,选举权的不平等也是选举权发展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例如英国,在英国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着同一个选民可以投多票的制度,该制度规定投票的票数由选民的固定资产数量或者所经营的营业场所数量来决定,有的选民甚至可以在一次选举中投上数十票。英国还曾经实行过根据纳税数量多少来决定投票效力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之下选民选票的价值实际上是不同的,纳税较多的选民所投的票价值高出许多。

这种不平等的选举权在19世纪之后逐渐得到校正,英国在19世纪初调整了选民投票效力的规定,将这种票值的差别控制在了2倍以内,并在20世纪中期废除了一直以来的复票投票制度,确立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大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人民广泛开展了为争取平等选举权而进行的斗争,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国家统治手段的改良,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平等的选举制度。如今世界上除了中东的部分君主制国家以及非洲落后地区之外,大多数国家的选举权已经发展到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妨碍选举权的一些关键性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

二、国内外选举权现状之比对与反思

(一)欧美国家(美国为例)的选举权和选举制度

放眼当今世界的选举权现状,在欧美民主比较发达的国家,公民投票 ① 张慰慈.《英国选举制度史》,2009年版,P143。

更多的是一种经宪法规范的常态的制度,人民能够以公民投票的形式对领导人、法规、国家重大政策的变动进行积极参与。虽然公民投票耗费了较大的成本,而且各国一般都有投票率下降的现象,但总体来说,公民能够通过行使选举权来影响政府决策这一点仍受到了一致的肯定。打个比方,美国人民可以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来选择本国的总统:首先,由每个州公民选出与本州国会议员数量相同的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再由各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总统。

美国的选举可以看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举,不论是议员还是总统的选举,都需要在群众面前进行竞选演讲来介绍他们的执政理念,让大家都接受并支持自己。这种公开透明的竞选使得每一个参选人背后的东西不论是污点还是优势都被放到了放大镜下,他们的生活作风、工作态度也被公之于众,这样一来就有利于选民获得参选人更为真实的信息,保障选民的知情权,也使得参选人在参选成功之后无法违背自己曾经在选民面前做出的承诺。可以这么说:在美国,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通过这一票的诉求来让统治阶级听到自己的声音——这就是公民选举权所应当具备的价值。

(二)我国的选举权和选举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的民主化与现代化进程正在不断推进,选举制度也顺应时代的潮流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不得不说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传统对政府和群众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许多中国公民心中至今仍然潜藏着顺应大局、不问政事的思想,而许多官员头脑里也没有人民公仆执政为民的概念,因此中国公民的选举权也被很多国外学者贴上了“虚假”的标签。

1.我国选举权的历史沿革

以放眼历史,中国选举权的发展史可以看作一部血泪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所有的官爵一律都是世袭制,据我所知最早能够跟选举扯上一点联系的要属汉朝的察举制,察举制就是指各地方官员通过考察,将所谓品德高尚、才高八斗之人推荐到朝廷做官的举荐制度。这项制度类似于选举而不同于往常之处在于:它首次将外界对于一个人的社会评价作

为了一个人是否可以当官的标准,并不像以往将血统和战功作为评价一个人是否可以做官的唯一标准;并且是通过他人的推荐步入仕途,也就是说贤德之人可以被他人选中而做官,多多少少有一点选举的意味。到了隋朝,科举取士的产生取代了外界的评价,在长达千年的时间里一直作为政府任用官员的主要标准,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了封建社会的晚期。可以说我国近代选举思想的产生是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一起来到中国的,经历了西方坚船利炮的洗礼和中国封建制度的退潮,民国时期现代选举思想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了无产阶级的选举制度。1954年中国有了第一次全国大选,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2.5亿,超过了登记选民总数的80%,同年完成了第一次普选选举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我国的政权第一次建立在了选举的基础上,①选举权发展向前迈出了史无前例的一大步,中国也从此跨入了全民普选的国家行列。

2.我国选举权的现状

首先从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与普遍性来看。所谓平等性即是我们所说的“一人一票、同票同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年满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并且每个公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至于“同票同权”,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城乡居民同票同权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将实行城乡按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尽管目前国家政策对军人和少数民族选举人大代表仍然给予特殊照顾,但大体上看来我国的选举权是平等的。至于选举权的普遍性,我国除了未成年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年人以外都无差别的享有选举权,因此我国现阶段不享有选举权的人是很少的,可以说普遍性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已经基本得以实现。

目前我国的选举权从选举的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选举权,这一类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以及国家领导人的选举。还有一类是直接选举权,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和村级领导都 ① 史卫民.《中国选举进展报告》,2010年版,P73。

适用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选出。

(三)中外(美)制度比对下我国选举制度的缺陷

建国至今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是一个封建传统久远,现代选举制度建立不久的国家,再加之人口众多地域广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程度不高,因而导致我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

1.缺乏公正公开性

首先一个问题就是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选举程序不透明缺乏公开性。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领导人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的,可以说人大代表的选举就如同美国总统大选、议员选举一样重要。人大制度归根结底是代议制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人大的选举是自下而上一层一层选举的,因此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显得极为重要,因为最基层的人大代表选举直接关系着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的质量,也关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地位,然而在基层选举中虚报选民、计票不实等暗箱操作和违规问题却层出不穷。

对比美国的选举制度,不管是总统选举还是议员的选举,都是花费了很大人力物力进行宣传的,在公平的基础上候选人之间进行竞争之后决出胜负。在那样一个竞选环境中,每一个候选人的信息都被摆放到了选民面前,选民的知情权得到了保证,并且选民与候选人之间不存在政治地位上绝对的控制关系。反观中国的选举,候选人究竟家境如何、学历如何对于选民来说都一无所知,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关系都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或者存在社会地位上的高低,如此一来就算选举中存在违规和暗箱操作,作为弱势一方的选民们也只能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2.制度的可操作性较低

其次,我国选举的程序还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低。

选举权的实现离不开一套真正确实可行的选举制度,然而在我国的法

律制度里普遍的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这一点在选举里也有体现。①例如:我国的选举法对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仅规定了县乡两级人大选举要成立选举委员会却没有对其职责和工作原则进行规定;我国选举法对于选民登记的规定也过于简单以至必须要用地方性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这样粗略的规定直接导致了选民的选举权得不到确实保障;选举法对于代表候选人做出的限定也过于宽泛,并且对竞选的过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导致了候选人与选民之间沟通不够,选民的知情权也就没有了保障。

这一点上,美国虽然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是在选举制度上还是采取了统一的规定,并且美国的选举制度规定较为细致,比如:选举过程中必须进行竞选演讲等。

3.民众的参与程度较低

最后,中国公民对于选举活动的参与程度也不高。

在中国,许多公民一辈子没见过选票,包括我自己至今也还未触摸过选票,这些情况都说明我国公民对投票选举的参与程度还不高。造成这个现状的原因除了群众自身缺乏参与热情之外,政府的工作缺失和选举制度的缺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因为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公民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来行使选举权;二是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较大、加之人口众多,导致选民登记困难。如此一来就出现了这样一群人,他们对选举一无所知,或者常年为了生计背井离乡在外奔波,他们很难获得选民资格。

反观美国,列举几个选举宣传口号便可看出美国政府是极力倡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投票选举的:“以前不让你们投票你们又是游行又是示威,今天让你们投票反倒不投了,这样不好”;“请记住,即使你投票日不能去投票站,同样可以在选举委员会提前投票或函投”。②标语通俗但充满了号召力,倡导每一个公民参与投票,并且告诉公民“即使投票日不能去”也可以“提前投票或函投”。面对一个如此热情的政府,相信每个公民都会盛情难却。

并且,美国的中期选举或大选都安排在固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去参加投票选举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政府为了保障公民能行使选举权,规定在 ①② 谢毅敏.《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现状和改革探析》,2005/4/15,P29。

关中人.中国和美国选举口号的对比,《和讯评论》,2006/11/7,P1。

这一天公民离开工作岗位参加投票选举仍然享有正常工资,任何单位和企业都不可以克扣工资限制公民参加投票选举。而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每年的选举时间,更没有为选民们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这使得中国公民想要给自己支持的代表投上一票难上加难。

三、如何保障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

判断公民选举权是否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公民的诉求是否能够通过选举权的行使得到实现,要达到这样的一个目标离不开一套完备的选举制度的保障。针对上述的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改进从而使我国选举制度更为完备。

(一)透明候选人提名和介绍,建立竞选制度

由于人大代表的选举规则的规定较为模糊,给了某些官员操纵选举的权力,从而导致候选人信息不透明,选举失去了公平公正的性质。很多地方的基层选举情况表明选民小组在筛选候选人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将官方和团体提出的候选人留下而将选民提名的候选人筛掉。因此,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制度,尤其是介绍显得尤为重要,允许适当的候选演讲和辩论并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让候选人和选民交谈接触,都是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要想选举得出最理性的结果就必须向选民提供足够真实可靠的信息。

此外,还应当建立适当的竞选制度,在选举中各个候选人相互竞争更有利于增加选举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从而使选民或者代表们的投票更慎重、更理性,减少盲目投票的情况,也能增强候选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如果没有竞选,差额选举的优势就得不到发挥,选民无法感觉到自己选票的作用,代表也无法听到选民的诉求,如此一来实现公民的选举权就成了一种形式和一句空话。

(二)成立独立的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我国选举活动的主持机构,目前我国法律对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原则也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我认为应当成立一个独立的机关,这一机关应当长期而稳定的负责选举活动的主持工作,体系的设计可以仿效人大常委的设置,成员

需经过上一级人大任命,为求稳定,任期可以设计为10年或者更久(长期担任被任命职务)。并且适用回避制度,当候选人员与委员会成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委员会成员必须回避,从而保证选举委员会的中立。

建立这样一个独立的选举委员会对于一个国家的选举活动良好地运行非常重要,起码在出现和解决纠纷时,政府不会首先处于纠纷之中,尤其是在基层选举活动中,这对社会稳定和选举公平都很有利。

(三)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来说是一种直接民主,民主形式更先进,民主程度也更高。目前我国人大直接选举已经扩大到县一级,但是在县一级甚至乡一级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人仍然是通过间接选举即同级人大选举选出的,这样一来就为基层全面实现公民的选举权设置了障碍。

除了政府领导的选举应当扩大为直接选举外,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应当适用直接选举,接受选民的直接监督。众所周知我国的选举制度和美国国会的选举制度是不同的,美国国会的议员是各州人民通过直接选举选出的,而人大代表则是一层一层逐级向上推选的,这样的选举模式会直接导致级别越高的人民代表离基层选民的距离越远,使得人民代表听不到人民的诉求,这样逐级选举的模式可能导致多数人的选举变成少数人的选举,滋生专权和腐败,最终会架空人民的选举权。只有逐步施行直选,才能让国家听到选民的声音,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实现。

除了上面提到的几点外:加强公民的普法教育,加大选举的宣传力度,做好流动人口选民登记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举措,也是需要长时间下功夫才能看到成效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不相适应的选举制度,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唯有坚定不移的推进选举体制的改革,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选举制度,保障好每一个公民选举权,才能真正使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的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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