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尾矿库防汛度汛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_尾矿库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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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尾矿库防汛度汛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进入4月,我国部分省(区,市)陆续迎来汛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1]66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溃坝、漫顶等事故发生,经报请总局领导同意,决定开展部分省(区、市)2011年尾矿库防汛度汛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4月—6月,每个工作组检查时间为10天左右
二、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江西、安徽、湖南、广西、广东、福建、贵州、甘肃、湖北、河南、山西、内蒙、陕西、云南、辽宁、河北等尾矿库数量较多,危、险、病库数量较多,汛期易发生尾矿库事故,以及中央财政支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实施的地区。
三、检查内容
(一)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地方政府和尾矿库企业防汛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
(二)尾矿库企业值班值守制度落实情况,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防汛救援队伍、设备、资金和物资配备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三)中央财政支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现场检查内容
1.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外坡比和浸润线埋深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坝体稳定情况;
3.尾矿库排洪设施完好情况; 4.库区周围有无违章作业现象等情况;
5.中央财政支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地区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尾矿库企业关于尾矿库防洪度汛部署情况的汇报,以及中央已下拨专项治理资金的隐患治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审阅被检查地区尾矿库相关记录资料,以及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三)实地检查。每组一个地区一般检查5座以上尾矿库,选取尾矿库的原则:一是以三等以上尾矿库为重点;二是以危、险库为重点;三十以中央下拨专项治理资金的尾矿库为重点。
(四)提出建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反馈整体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指出所发现的隐患,并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五、分组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按照我国汛期特征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中旬—5月中旬,共安排四个检查组,八个省份。第一组
江西
安徽
组
长: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负责人
成员: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一名;专家一名(由被检查地区选配,下同);财务审计人员两名(由被检查地区选配,下同)。
第二组
湖南
广西
组
长: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业务处负责人
成员:青海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一名;专家一名;财务人员两名。
第三组 福建
广东
组
长:山西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负责人
成员:山东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一名;专家一名;财务人员两名。
第四组
贵州
甘肃
组
长:江苏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负责人
成员:浙江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一名;专家一名;财务人员两名。
第二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共安排四个检查组,八个省份。第五组
湖南
河南 组
长:甘肃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负责人
成员:青海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一名;专家一名;财务人员两名。
第六组
山西
内蒙
组
长:四川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负责人
成员:海南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一名;专家一名;财务人员两名。
第七组
云南
陕西
组
长:吉林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负责人
成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一名;专家一名;财务人员两名。
第八组
辽宁
河北
组
长:湖南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负责人
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一名;专家一名;财务人员两名。
六、有关要求
(一)被检查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认真开展自查活动,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二)各检查组在工作中要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在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将适时派人参加有关检查工作。请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参加抽查的业务处人员名单,于4月11号下班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联
系
人 :王立忠 联 系 电 话:010—64463342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