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扶贫小额信贷考核办法_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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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考核机制,调动扶贫小额信贷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效果,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依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8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104号)、《关于“五位一体”推进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银发〔2017〕21号)、《关于抓紧落实2017年度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任务的通知》(并银发〔2017〕52号)、《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等。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聚焦市、县党委、政府在组织协调、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中的工作成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11个市级党委和政府、58个贫困县党委和政府(含36个国定县和22个省定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金融扶贫专项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考核指标数据依托人民银行统计系统,同时结合扶贫部门信息系统数据。
足1:8比例。(市级不参加)
7、信息共享情况。当年贫困户名录动态调整次数及提供当地金融机构次数。
第七条
定量考核内容(60分)
(一)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市、县截至考核时点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情况与年初分解目标任务的比率。
(二)贫困户覆盖面。获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政策兜底外)的比率。
(三)加减分项。
加分项(大幅度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全国或省级召开的会议上有先进典型经验交流的;在中央国家媒体报道且有较大影响的先进典型;召开国家或省级扶贫小额信贷现场会的。)
减分项(存在虚报、套用、挪用等问题且核实情况属实的;存在电话、上访告状事件属实的。)
第八条
考核以全省平均数为参照,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价。
第三章 考核组织领导及程序
第九条
考核由省金融扶贫专项工作领导组负责实施。
(一)各市金融扶贫专项工作领导组负责完成全市扶贫小额信贷自评报告。
(二)各市金融扶贫专项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贫困县金融扶贫专项工作领导组完成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