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责任书(乡镇与村签订)_乡镇与村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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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及 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三月
责 任 目 标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本村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公顷。
二、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支持基本农田项目建设,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 公顷。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辖区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得突破县政府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四、建立耕地保护巡查制度。加大土地巡查、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做到六不准:(1)不准搞非农建设;(2)不准破坏性、掠夺性利用;(3)不准挖土、取沙、采石、采矿和打坯制砖、葬坟,禁止在基本农田区域内划定建设宅基地;(4)不准弃耕丢荒;(5)不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6)不准损坏基本农田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出台配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级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签订相应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书。
六、建立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报告制度。对辖区内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5日前报乡(镇)政府办公室,并对报告中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的设立工作。本乡(镇)应加强对本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巡查保护,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要做到“四有”:即有保护面积、有地块编号、有保护责任人、有保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