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资源税制改革探1_中国税制改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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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资源税改革探析

摘要: 新的资源税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字:资源税;改革;科学发展观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二、征收资源税的理论依据

依据经济学理论,从矿产资源产品特性、矿产资源价值等方面,来研究征收资源税的依据,说明征收资源税符合税收的财政、公平、效率原则。

矿产资源产品比较特殊,其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以外,由于其自然属性及垄断性,使其获得的利润会高于其他一般行业的平均利润。相对应,矿山企业除了应承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般税负外,还应承担资源税,这样才符合按能力和受益征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同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在矿产资源税费的研究里,矿租或矿产资源价值类似地租,在这里矿租或矿产资源价值是指矿产品价格与矿产品生产成本(包括投资者合理利润)的差额。在李嘉图地租理论中,农产品价格决定于劣等(边际)条件土地农产品生产成本,优等土地因其农产品生产成本相对较低而使土地所有者能从农产品经营中获得(级差)地租;地租或土地价值会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而自然增长。矿产资源价值不是矿产资源开发经营者努力的结果,在矿产资源私有制下,也不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努力的结果。因此,应对这部分矿产资源收益或矿租征税,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能够调节级差矿租的矿租税,因其边际品位效应较小而对矿产资源开发经营决策影响较小,因此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在现代社会的税收制度中,对商品流通环节所征的流转税具有累退性质,不如生产要素税(包括资本利润税,工资收入税和财产税)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

则。资本利润税和(工资)收入所得税,征税成本高,而且影响人们经营与劳动的积极性,使资本与劳动向政府辖区外流失,从而影响经济效率与经济发展;而对土地和矿产等不动产性质的自然资源征税,更符合效率原则。

三、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格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导致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资源税税率明显偏低,现行资源税税率的设定距今已久,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产品价格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等级可变性特征,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

(三)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别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

四、资源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矿区使用费: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收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用不用税负的方法。

五、关于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一)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可采取循序

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二)提高税率,充分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

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度高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强,在税收上就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对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对弱一些,在税收上可设置相对低一点的税率。

(三)加强征管,提高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

鉴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的特殊性,在建立税收征管配套制度方面可从桑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建立相关配套措施。要健全和规范资源税的相关法规,把税务机关与矿产资源管理、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盐务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稳固的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的地位。二是开展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开展资源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对资源税的源泉控管。在具体评估工作中,可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资源税纳税人信息数据库,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避免因征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流失。

五、总结

概括而言,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能源使用国,中国正在着手推动资源税的改革,资源税改革将税收由多年前设立的“从量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方式。前者通常意味着赋税偏低,而后者意味着税赋会随着大宗商品的价格浮动。新税制法去年已经针对石油和天然气实施,预计将延伸到煤炭和其他大宗商品。

近年来,北京一直在努力提高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电价改革、资源税改革以及征收碳税等政策都已列入政治议程,但常因担忧其对经济造成的影响而有所拖延。这些调整措施的核心逻辑在于,如果化石燃料价格上升,就能驱使消费者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或总体上消耗更少的资源,这两种现象正是中国政府愿意鼓励的。

这种在经济和资源之间寻求平衡的做法,在政府将资源税拓展到煤炭行业时,将面临更大挑战。按年开采总量计算,中国煤炭产业规模是全球最大的。中国官员在过去三年中一直在考虑将煤炭产业的资源税也由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但由于面临企业反对,并且担忧煤价提高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而一拖再拖。预计这一转变将在2015年前实施。

资源税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资源开采企业三方利益的“平衡器”,因此,税负水平不能太低但也不宜太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不利于资源开发地区增强经济发展的实力和能力。但如果资源税太高的话,将可能挫伤企业开发资源的积极性,影响勘探开发的投资投入。资源税绝不是给资源开发地区发“福利”,而是要提高当地经济的内生发展能力,保护生态环境,使其不因资源开发而受到破坏。

资源税应保持动态调节机制。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因此,从价计征并合理调节税率水平将是今后资源税政策的关键所在。

资源税改革要把握好出台时机。我国已率先在全球跳出了金融危机的羁绊,眼下国际国内资源价格相对低廉,资源税改革的时间窗口再次打开。因此,应抓住时机推进改革。

参考文献:

[1] 马衍伟.中国资源税制改革的理论与政策研究.[M].人民出版社

[2]王丽娟.刘杰.资源税改革相关问题探讨[J/OL]

[3]姜鑫民.资源税改革:风物长宜放眼量.[J/OL]

[4]范丽娜.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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