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行政强制细则_县审计局规章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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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行使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推动县审计局行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了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行审计执法的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内容
1、审计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持证上岗;
2、审计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3、审计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4、执法责任制度、执法投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实施封存、冻结情况。
(二)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我县审计执法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2、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自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现场予以指出。
3、根据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三、事后监管
1、检查是否有方便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监督电话;
2、在审计工作结束后,派遣相关人员到审计工作点和审计单位进行巡查,重点查看审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审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三)对以上违法执法行为,由县审计局负责发出《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被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股室或审计组自收到《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计局提出复核申请。县审计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后做出的决定,被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股室或审计组应当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制度,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县审计局行使行政强制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