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合同_电子商务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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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各种合同。
特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所有无纸形式。
2.采用超文本性的数据电文。合同的许多内容只是提及一下而已。
3.电子商务合同的技术性。
4.采用数据电文自主性。
注意:1.在有交易习惯时,应当依据交易惯例;
2.应当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一)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数字签名
(二)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的确定:
B to C电子商务合同,存在保护消费者、明确电子商店身份资格的需要。
B to B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确认交易主体的问题,以保证电子合同的不可抵赖性。
(三)电子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1.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与纸质合同基本相同。
生效原则:“到达主义”原则。
与纸质合同不同:一般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因为到达之前撤回该要约 做到在数据电文传送非常迅速,难以做到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该要约。
(四)电子合同的承诺
一般通过网络做出承诺,或采取电子信件,或采取键击即时交易,或采取EDI方式。基本采取到达主义原则。
(五)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一般遵循“到达生效”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现实中采取“确认收讫”的做法,有助于发现电子传递错误等问题。
(六)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与法律的适用与管辖权相关。一般规定,合同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营业地”、“最密切关系地”和“习惯居住地”依次为序的数据电文到达地点标准。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以主要营业地为原则、经常居住地为补充的类似规定。
三、电子签名
四大属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