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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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七条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八条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中所称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行业、专业、专项资质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结构设计、机电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的合伙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第一条 第五款

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

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

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

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

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第二条 第二款

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

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

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

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

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

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

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

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

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材料要求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内蒙古建设网 > 政策法规 > 行政审批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第六条

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申办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自治区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注册执业人

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 第一款

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建设网 > 政策法规 > 行政审批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部审批的资质证书:

(1)申请人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建设部。

2、申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证书: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内蒙古建设网 > 政策法规 > 行政审批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第一条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乙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机构:内蒙古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办理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

邮编:01005

5电话:(0471)6944397

申报示范文本目录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九、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遗失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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