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机质量监督 保护农民利益_农机作业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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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机质量监督 保护农民利益
农业机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业机械已成为我省重要的农业生产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一是看农业机械的社会保有量和农业机械化的程度,二是看农业机械的质量水平和有效应用水平。只有高质量的农业机械,才能提供高效的应用性能,实现农业丰产,农民增收;才能确保农业机械的有效投入,增加机手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严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是保证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各级政府对农机产品质量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农机质量监督工作,对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省的农机产品质量状况,仍不容乐观,“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还没有得到根本遏止;几年来我省农机产品国抽合格率一直停留在70%左右;98年对部分县市农机配件市场进行抽检,合格率不到40%,经过几年的治理,虽有大幅度提高,但仍差距较大;农机产品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时有发生;农机质量投诉逐年增多。按以上数据推算,我省年农机销售总额100多亿元,不合格产品能占到10多亿元,严重影响农业的有效投入,危害广大农民利益,农机质量监督仍任重道远。为全面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加强农机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扩大检验范围。
目前我省农机质量监督检验,主要有产品质量抽检和定期监督检验两种,近几年由于抽检经费严重不足,抽检的产品范围和企业数量一再减少,由于质量抽检是不定期的,且无规律性,企业存有侥幸过关的心理,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力较差,因此应加强定期检验的力度。首先要扩大定期检验的农机产品范围。农机产品使用者多属农民,经济收入、文化程度、质量鉴别能力都较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农机产品均为农民家庭的主要投资项目,而农业机械的内在质量,只有专业技术人员,靠专用仪器设备,才能检验,并非一般使用者能为,因此农机产品质量定期检验,就不应有轻重之分,均应列入定检范围。其次是加强定期检验的统一组织。为了提高定检工作中全省执行标准的统一性和科学性,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主要农机产品的定检,应按产品分工,由省级各专业质检站、所完成,以便掌握全省同类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另外应注意定期检验的连续性。目前定期检验的时间周期为一年,对合理率较低的产品,应连续进行几年,以提高质检机构的责任感,同时迫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质量水平。
二、积极开辟市场检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目前的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方式,是在计划经济下建立起来的,其特点是以工厂检验为主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这种方式已明显不适应发展需要。一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多数农机产品,特别是农机具和另配件产品,已逐步转向中小型私营企业生产,这些企业,生产量小,分散面广,且无主管部门,产品生产种类、范围难以掌握,因此很难列入检验计划,而质检机构,对未列入检验计划的产品,无权实施检验,很容易造成一部分产品逃避检验。二是目前这种以生产企业为主体的质检方式,虽对本地产品有效好的监督作用,但对外地产品和国外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督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开放的,而我省一直没有全面的开展市场检验,这就必然给劣质农机产品留下了生存发展的空间。三是,在计划经济下,农机产品质量检验,多集中在农机整机产品质量上,加之零配件生产企业分布面广,产品更换快等原因,多年来,我省对农机整机检验多,零配件检验少,甚至在部 分地区造成农机零配件质量失控的现象,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抓市场,全面开展市场检验,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农机产品市场检验的领域应是农机流通领域,检验的范围应该是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农机产品,检验的重点应该是当年未列入定检计划的产品和零配件产品。为避免重复检验,对定检合格产品可以实行免检。根据目前市场管理分工,农机产品市场检验,可采取农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组织,省级专职质检机构实施的办法。山西、江苏及东北三省已开展了农机产品市场检验,同时集累了不少经验,我省的市场检验工作已迫在眉睫。
三、积极推行农机产品交货质量验证,逐步实行重大质量问题诏回制度。
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政府进行宏观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它是周期性的工作,被检产品合格,不等于周期内所有产品都合格,为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制订了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规定,确定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但是,这一规定,是一个后处理的原则,事件一但发生,就已经给农民造成了损失,给国家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为了进行产品质量问题的提前预防,应该在生产方和销售方积极推行交货质量检证制度。销售者应主动维护自己对所销产品质量的知情权,交货时,销售方有权向生产方索取证明该产品质量的有关资料,并按标准或合同进行有关检验,当检验能力不具备,或检验结果有争议时,销售方应积极主动的与生产方协商,申请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进行第三方质量验证,以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给销售者和使用者造成损失。
为了加强对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如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求限期停产整顿,举办企业法人学习班等。综合这些规定,大部分均为迫使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以后不再生产劣质产品,但是对已销售出的产品很少采取相应措施。这些产品仍在社会上使用,轻者继续影响农业生产,危害农民利益,重者仍有导致使用者人身伤亡的可能,使用者仍在承担着自己不该承担的责任。在市场竞争中,广大农民是弱者,为保护农民利益,我国对农业机械的安全质量和环保质量,相继出台了强制执行标准,政府部门应按排专项检验。对于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产品,特别是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强制执行标准中安全、环保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实行产品诏回制度,由生产企业对负责销售出的产品进行追踪、维修、改进甚至更换。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四、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提高检验能力。
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政府及时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进行宏观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产品检验工作主要靠检验机构完成,因此农机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检验能力和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基础。就我省而言,大部分市(地)县无专职的农机检验机构,农机产品的检验任务,多由各级质检所承担,各级质检所负责多种产品的检验,产品品种多,涉及面广,由于人员知识面及资金投入等因素,农机产品监督检验水平难以提高。目前省级农机产品质检机构均挂靠在各行业的科技事业单位,工作任务不专一,检验能力分散,检验设备陈旧,由于近几年各事业单位经费紧张,检验水平提高较慢,目前已有部分农机产品,省质检机构的检验设备水平落后于生产企业,与国际检验机构相比差距更大。总之我省农机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与农机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近快完成农机检验与国际接规,参与国际竞争难度更大,加强农机检验机构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加强机构建设。针对农机产品分布面广,流动性大的特点,我省农机检验机构建设的重点应是省级。在我省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可考虑将现有检验机构中的农机检验人员、设备等进行有效的剥离,合理重组,成立专业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集中人力,物力,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这样,将农机产品检验机构独立管理,不但可以加快检验机构的发展速度,而且有利于检验工作的公正性。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检验能力。在实现检验机构联合、重组的基础上,对我省的农机检验工作进行全面分析,重新合理布局,根据我省农机产品特点、农业生产要求和农机发展需要,确定我省农机产品重点实验室,制定且实可行的方案,加大投资力度,进行全面技术升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起点要高,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省级重点实验室要尽快通过中国实验室认可,并通过3-5年的技术准备,争取参与国际间实验室互认。为我省农机检验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基础,为我省农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服务。
3、加快检验人员知识更新,全面提高检验工作水平。我国加入WTO后的竞争,说到底也是人才的竞争。多年来,农机检验机构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制约,人才流动过缓,加之缺乏必要的培训经费,检验人员,知识更新较慢,已不能适应科技发展需要,成为影响检验工作发展的关键因素。为加快知识更新,一是应对农机检验人员制订专门的培训计划,增加培训经费,加大知识更新力度,提高技术素质,努力造就一批自己的检验学术带头人和专业尖子;同时,根据需要,可派专业人员到国外实验室进修,努力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二是应在检验机构,建立起人才合理流动机制,政府应制定鼓励高科技人才到检验单位工作的优惠政策,加强资金扶植,吸引一批高才生和行业技术尖子到检验单位工作,尽快使我省的农机检验机构成为把好国门,管好市场的产品质量检验竞争强手。
以上是对农机质量监督工作的粗浅思考和建议,仅供领导和同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