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事故处理_国家电网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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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事故处理
第一节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124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是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应对事故处理的正确和迅速负责,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
124.1 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124.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124.3 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供电。124.4 调整电网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第125条 在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凡涉及到对电网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得到中调调度值班员的指令或许可,符合下列情况的操作,可以一面自行处理,一面作简要报告,事后再作详细汇报:
125.1 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125.2 确知无来电的可能性,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125.3 整个发电厂或部分机组因故与电网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与电网同期并列。发电厂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125.4 线路开关由于误碰跳闸,立即恢复供电或鉴定同期并列(或合环)。
125.5 装有备自投装置的变电站,当备自投装置拒动或动作不成功(如开关拒动等),现场值班员可不经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手动模拟备自投操作,即检查主供电源停电、备用电源正常、变电站内无明显故障后,即拉开原主供电源开关,合上备用电源开关,恢复供电,然后尽快汇报中调值班调度员。(有备自投闭锁信号动作的除外)。
125.6 其它在本规程或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以自行处理者。第126条 电网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126.1 电网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中调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各称和编号、跳闸开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等。
126.2 非事故单位,不应在事故当时向中调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126.3 事故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及记录制度,必须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指令与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发令与汇报工作应由值班的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正值班员担任。
126.4 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护大,中调值班调度员必要时可越级发布指令,但事后应尽速通知有关县调值班调度员。
126.5 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中调所或调度室领导。中调所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级电网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汇报。事故发生时的中调值班调度员事后应填写事故报告。中调所领导应及时组织讨论并总结事故处理经验教训,采取必要的措施。
126.6 在处理事故时除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迅速离开调度室,必要时中调值班调度员还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到调度室协商解决处理事故中的有关问题,凡在调度室内的人员都要保持肃静。
第127条 开关允许切除故障的次数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开关实际切除故障的次数,现场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保证正确,开关跳闸后,能否送电或需停用重合闸,现场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提出要求。
第二节 线路事故处理
第128条 线路跳闸后,为加速事故处理,中调值班调度员可不待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强送电(确认已有永久故障者除处)。在强送电前应考虑:
128.1 强送电的开关要完好,且有完善的继电保护。
128.2 强送端的正确选择,使电网稳定不致遭到破坏,一般宜从距离故障点远的一端或者小电源侧强送。单机容量为20万千瓦以上大型机组所在母线出线发生故障跳闸,一般不允许强送电。
128.3 对可分段线路是否分段试送。
128.4 除上述考虑之外,还应参照第109条线路送电注意事项进行。第129条 联络线,环网线路事故跳闸时处理办法:
129.1 若重合成功,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保护和重合闸动作情况汇报中调值班调度员。
129.2 若重合闸未动作或动作不成功,现场值班人员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报中调值班调度员,中调值班调度员判明线路无电压后,可根据规定和电网情况选择强送端强送一次。如强送不成功,中调值班调度员为事故处理需要可再试送一次。强送成功,对侧开关鉴定同期进行并更或合环。
129.3 双电源线路开关跳闸后,开关两侧均有电压(或线路来电后),且开关有同期装置时,现场值班人员无须等待中议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可立即恢复同期并列,然后报告中调值班诉度员。
129.4 联络线、环网线路开关跳闸后,在强送电时应避负非同期合闸。第130条 馈供线路事故跳闸处理原则:
130.1 重合闸投人,应该动作而未动作,现场值班人员可不待中调值班高度员的指令立即强送一次(有特殊情况、单机容量为20MW 及以上大型机组所在母线出线除外)。
130.2 未投重合闸、重合闸动作成功或不成功,现场值稗人员均应汇报中调值班调度员待命处理。’
第131条 有带电作业的线路故障跳闸后,强送电规定如下:
131.1 工作负责人未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仍按上述“线路事故处理”办法进行。
131.2 工作负责人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要求停用重合闸,故障后不得强送者,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后才能强送电。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在线路不论何种原因停电后,应迅速与中调值班调度员联系,说明能否进行强送电。
131.3 线路带电作业要求停用线路开关的重合闸或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带电作业前应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并得到中调值班高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中调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
第132条 线路跳闸强送不成,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发电机进行零起升压试验,以判明线路是否有故障,零起升压时应考虑的问题详见第111条内容。
第133条 线路跳闸后,确认有永久故障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应下令将线路转为检修,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事故抢修,检修工作当值完不成时应及时向中调值班调度员办事事故检修申请手续。
第134条 线路故障后,中调值班调度员均应通知有关单位巡线,在发布巡线指令时应说明:
134.1 线路是否已经带电。134.2 若线路无电是否已做好安全措施。
134.3 找到故障后是否可以不经联系立即开始处理。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将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告诉巡线单位,并尽可能根据故障录波器测量数据指出故障点,供巡线单位参考。
第135条 35KV 及以上线路(不论联络线或者馈线)除有规定者外,严禁线路二相运行。当发生二相运行时,应立即恢复三相运行,无法恢复全相运行时,应立即将该线路各侧开关拉开,其处理原则如下:
135.1 因开关非全相引起时,应利用开关远控操作装置立即恢复开关的全相运行。不允许用旁路开关代非全相开关。
135.2 远控操作装置失灵,允许开关可以近控分相和三相操作,应满足下列条件: 135.2.1 现场规程允许。
135.2.2 确认即将带电的设备(线路、变压器、母线等)应属于无故障状态。135.2.3 限于对设备(线路、变压器、母线等)进行空载状态下的操作。
135.3 倘若遇有开关采用远控操作和现场规程允许近控方法均拉不开时,应立即切除非全相运行开关的对侧开关,使线路处于空载状态,然后将该非全相运行开关所在母线负荷移出或调度停电后,使该开关在无电压情况下拉开其两侧刀闸。
135.4 如确认线路非全相运行是线路断线(不接地)引起,应立即断开该线路各侧开关。
135.5 3/2接线的发电厂,变电站在正常方式下,若发生某一开关非全相运行,且保护未动作跳闸,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若无法联系时可以自行拉开非全相运行的开关,然后迅速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三节 发电厂、变电站 母线故障和失电的处理
第136条 母线事故的迹象是母线保护动作(如母差等)。开关跳闸及有故障引起的声、光、信号等。
当母线故障停电后,现场值班人员应一面处理,一面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立即恢复受影响的厂(所)用电,对停电的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发现故障点应迅速隔离,并把检查的结果迅速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中调值班调度员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36.1 不允许对故障母线不经检查即行强送电,以防事故扩大。
136.2 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点后应迅速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有条件时应考虑用外来电源对停电母线先送电,联络线要防止非同期合闸。
136.3 找到故障点但不能迅速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组母线故障时,应迅速对故障母线上的各元件检查,确认无故障后,冷倒至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联络线要防止非同期合闸。
136.4 经过检查找不到故障点时,应用外来电源对故障母线进行试送电。发电厂母线故障如电源允许,可对母线进行零起升压,一般不允许发电厂用本厂电源对故障母线试送电。
136.5 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用发电机对故障母线进行零起升压时;或用外来电源对故障母线试送电时;或用外来电源对已隔离故障点的母线先送电时,均需注意母差保护的运行方式,必要时应停用母差保护。
第137条 发电厂、变电站母线失电是指母线本身无故障而失去电源,如果是由于本厂、站出线故障,该跳的开关拒动引起越级跳闸所致,现场值班人员应首先查明并拉开拒动的开关。判别母线失电的依据是同时出现下列现象:
137.1 该母线的电压表指示消失。137.2 该母线的各出线及变压器负荷消失(电流表、功率表指示为零)。137.3 该母线所供厂用电或所用电失去。
第138条 对220KV多电源变电站的220KV母线及110KV联络变电站的110KV母线失电,在确定母线失电原因不是本变电站母线故障所引起时,为防止各电源突然来电引起非同期,现场值班人员应按下述要求自行处理:
138.1 220KV单母线变电站的220KV母线可保留一主要电源开关在合上状态,主变开关、11OKV及以下联络线开关全部拉开;110KV 及以下馈线开关不必拉开(保护动作开关拒动者除外)。
110KV单母线变电站的 110KV母线可保留一主要电源开关在合上状态,35KV及以下联络线开关全部拉开;其它所有开关包括主变及 35Kv 及以下馈线开关不必拉开(保护动作开关拒动者除外)。
138.2 220KV双母线的220KV母线应首先拉开母联开关,然后在每一组母线上只保留一个主电源开关在合上状态,主变及110KV及以下联络线开关全部拉开;110KV及以下馈线开关不必拉开(保护动作开关拒动者除外)。
110KV双母线变电站的110KV母线,应首先拉开母联开关,然后在每一组母线上只保留一个主供电源开关在合上状态,35KV及以下联络线开关全部拉开;其它所有开关包括主变及35KV及以下馈线开关不必拉开(保护动作开关拒动者除外)。
138.3 如果停电母线上的电源开关中仅有一台开关可以并列操作的,该开关一般不作为保留的主电源开关。
138.4 当母线或线路有电后,应立即恢复供电或鉴定同期并列(或合环)。
第139条 发电厂母线失电后,应立即自行将可能来电的开关全部拉开。有条件时,利用本厂机组对母线零起升压,成功后将发电厂(或机组)恢复与电网同期并列,如果对停电母线进行试送,应尽可能用外来电源。
第140条 当110KV终端变电站因供电电源全停而导致全站失电时,可不必拉开进线开关及主变三侧开关和中、低压侧馈线开关(保护动作开关拒动者除外),并加强电源线路监视,及时将母线投人首先来电的线路。
第四节 系统解列事故处理
第141条 电网解列后,事故处理原则如下:
141.1 如解列开关两侧均有电压,并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现场值班人员无须等待中调值班调度员指令,可自行恢复同期并列。
141.2 解列后,解列部分电网的频率和电压调整应遵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141.3 为了加速同期并列。可采取下列措施:
141.3.1 先调整不合标准的电网频率,当无法调整时,再调整正常电网的频率。141.3.2 将频率较高的部分电网降低其频率,但不得低于49.5HZ 141.3.3 将频率较低的部分电网的负荷短时停电切换至频率较高的部分电网供电。141.3.4 将频率较高的部分电网的部分机组或整个发电厂与电网解列,然后再与频率较低部分电网同期并列。
141.3.5 在频率较低的部分电网中切除部分负荷。
141.3.6 如有可能,可起动备用机组与频率较低部分电网并列。
141.3.7 在电网事故情况下,允许经过长距离输电线的二个电网电压相差20%、频率相差0.5HZ进行同期并列。
第五节 发电机(调相机)事故处理
第142条 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或定子回路一相接地、或发电机跳闸及其它异常情况等,均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
第143条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时运行,由于某种原因下受到干扰而引起失步时,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出力,增加励磁,以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在仍不能恢复同步运行时,可将发电机解列后,重新并入电网。
第144条 发电机失去励磁时的处理:
144.1 经过试验允许无励磁运行,且不会使电网失去稳定者,在电网电压允许的条件下,可不急于立即停机而应迅速恢复励磁,一般允许无励磁运行 so 分钟,其允许出力由试验决定;
144.2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失磁后应立即将失磁的发电机解列。
第六节 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
第145条 变压器开关跳闸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变压器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处理: 145.1 变压器开关跳闸后,如有备用变压器,应迅速将备用变压器投人运行,然后再检查变压器跳闸原因;变电站其它运行的变压器应该尽量接带负荷,装有备自投装置的变电站可以参照 125.5条执行。
145.2 重瓦斯和差动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强送。145.3 重瓦斯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如不是保护误动,在检查外部无明显故障,经过瓦斯气体检查(必要时还要测量直流电阻和色谱分析)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后,经设备主管局、厂总工程师同意、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者,应先进行零起升压(注:对 110/220Kv 高压线圈在线自中间进线的变压器,重瓦斯保护动作后,如找不到确切原因,至少应测量直流电阻,有疑问的再进行色谱分析等补充试验,证明确无问题才可以进行试送)。
145.4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进行外部检查无异状时,可以试送一次。145.5变压器过负荷及其它异常情况,接现场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第146条 电压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可能发展成故障时,处理原则如下: 146.1 不得用近控的方法操作该电压互感器的高压刀闸。
146.2 不得将该电压互感器的次级与正常运行的电压互感器次级进行并列。
146.3 不得将该电压互感器所在母线的母差保护停用或将母差改为非固定连结方式(或单母方式)。
146.4 该电压互感器高压刀闸可以远控操作时,可用高压刀闸进行隔离。、146.5 无法采用高压刀闸进行隔离时,可用开关切断该电压互感器所在母线的电源,然后再隔离故障的电压互感器。
146.6 系统过电压的处理
146.6.1 当系统出现过电压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要根据现场运行规程中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过电压的类别、起因和地点,进行正确地处理并及时汇报调度。
146.6.2 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审查投运方案,对可能出现谐振过电压的运行方式,要采取正确的倒闸操作顺序,特别要避免出现断路器均压电容与空母线电压互感器组成串代回路,要有事故预想,做到对谐振有各无患。
146.6.3 谐振发生后,应立即破坏谐振条件,并在现场远行规程中明确。严禁合其均压电容器参与谐振的带电源的断路器,以防电压互感器的损坏,可以在空母线上合一台空载变压器或一条无源线路,改变参数消除谐振,也可以打开断路器电源侧的隔离刀闸。
第七节 单相接地故障处理
第147条 在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网中,发电厂、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发现电网接地时,应迅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加强监视,同时将接地性质、相别、三相电压指示等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148条 电网中发生接地故障时,中调值班员应迅速寻找故障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网允许带接地故障运行时间由消弧线圈允许发热条件决定,由发电厂直配线供电的电网,带接地故障的运行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第149条 寻找接地故障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49.1 通知有关发电厂、变电站进行检查。149.2 试拉空载线路。
149.3 分割电网、试拉改变结线后不影响供电的线路(如环状线路)。149.4 试拉并列运行的双回路。
149.5 用倒换母线的方法检查母线电网。149.6 装有自动重合闸的线路。
第150条 中调调度员在处理接地故障,应注意下列问题。150.1 消弧线圈的补偿情况。
150.2 电网分割后各部门能维持电力平衡。150.3 各主要设备在电网分割后过负荷情况。150.4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电网要求。150.5 电网分割后能否恢复并列。150.6 电网分割后应有接地监视装置。150.7 要考虑接地允许时间。
第八节 电网振荡的事故处理
第151条 电网振荡时的一般现象为:
151.1 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周期性地剧烈摆动;发电机和变压器在表计摆动的同时发出有节奏的嗡鸣声。
151.2 失去同步的发电厂与电网间的联络线的输送功率表、电流表将大幅度往复摆动。151.3 振荡中心电压周期性地降至接近于零,且其附近的电压摆动最大,随着离振荡中心距离的增加,电压波动逐渐减小。白炽照明灯随电压波动有不同程度的明暗现象。
151.4 送端部分电网的频率升高,受端部分电网的频率降低,并略有摆动。第152条 电网振荡产生的主要原因:
152.1 电网发生严重故障,引起稳定破坏。
152.2 故障时开关或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无自动调节装置或装置失灵。152.3 电源间非同期合闸未能拖入同步。152.4 大机组失磁,再同步失效。152.5 失去大电源。152.6 发生多重故障。152.7 其它原因。
第153条 电网稳定破坏时的处理原则: 153.1 利用人工方法进行再同步:
153.1.1 各发电厂或有调相机的变电站,应提高无功出力,尽可能使电压提高到允许最大值。153.1.2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使频率下降;直至振荡消失或频率降至49.8HZ为止。
153.1.3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包括使用事故过负荷和紧急拉路)使频率提高,直至49.8HZ以上。
153.2 电网发生振荡时,任何发电机都不得无故从电网解列,在频率或电压严重下降威胁到厂用电的安全时,可按各厂事故处理规程中低频、低压保厂用电的办法处理。
153.3 若由于发电机失磁而引起电网振荡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失磁的机组解列。153.4 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或手动解列事先设置的解列点:
153.4.1 非同步运行时,通过发电机的振荡电流超出允许范围,可能致使重要设备损坏。
153.4.2 主要变电站的电压波动低于额定值75%可能引起大量甩负荷。153.4.3 采取人工再同步(包括有自动调节措施),在3-4分钟之内未能恢复同步运行。
第九节 电网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第154条 各级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电网元件的负荷(当电网有负荷转移,如备自投动作或人工模拟备自投成功时),当达到或超过暂态稳定、静(热)稳定等限额时应迅速将其降至限额以内,处理原则如下:
154.1 增加受端发电厂出力,并提高电压水平。
154.2 降低送端发电厂出力(必要时可切除部分发电机组),并提高电压水平。154.3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包括改变甩网结线等),转移过负荷元件的潮流。154.4 在该联络线受端进行限电或拉电。
第+节 通信中断时电网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
第155条 中调与其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之间的调度电话、行政电话、市内电话、长途电话都因故无法取得联系时,中调可通过有关下级调度转达调度业务。
有关厂(站)也应主动与所在地县调度联系,并接受其转达的调度业务。同时应设法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尽快恢复通信联系。
第156条 与外界通信中断的发电厂、变电站,应设法用交通工具尽快与有关县调取得联系,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56.1 发电厂仍按原来的发电曲线发电,但可参照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关设备的限额以及电网频率和地区电压水平等作适当的变动,但不得无故将机组停用;
156.2 发电厂及变电站的一次结线、以及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保持不变,尽最大努力维持主电网的完整,不得随意与电网解列。
156.3 中调已经批准的检修、试验等工作,如当夜工作、且情况较严重而非修不可的、可允许开工,但必须按时竣工。其它已批准而未进行的都不得开工检修,对于复役的设备在完工后可保持备用状态,只有在不影响主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配合及电网潮流不超过规定限额的情况下,才可以投人运行。
156.4 中调预发的操作任务票均不得自行操作,如操作任务票已经发令而正在进行操作者,则可将该操作任务票执行完毕。
第157条 在电网发生事故的同时,各县调、发电厂及变电站与中调的通信中断,则各单位值班运行人员应根据本调度规程中“电网频率调整”和“电网电压调整”、“电网事故处理”和本节中有关条文规定自行处理。
第158条 通信中断时,若电网发生事故,现场值班人员进行处理的规定: 158.1 线路故障按下列原则处理: 158.1.1 馈电线路跳闸,重合闸未动或重合不成,立即强送一次,强送不成开关转冷备用(单机容量为200MW 及以上机组的母线,其出线不得强送)。
158.1.2 联络线,环网线路故障跳闸,当线路侧有电,可立即鉴定同期并列或者合环,若线路侧无电,应等待来电,现场值班人员不得自行向线路强送电。
158.1.3 没有同期装置的联络开关跳闸,虽然开关两侧有电,现场值班人员也不得自行合闸。
158.2 发电厂、变电站内某些元件(如发电机组、变压器等)故障处理与其它单位无配合操作时,可参照本规程有关条文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自行处理。
第159条 母线故障按下列原则处理:
159.1 不允许对故障母线不经检查即行强送电,以防事故扩大。
159.2 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故障点已经隔离,并确认停电母线无问题后,方可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
159.3 找到故障点不能迅速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迅速对故障母线上的各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无故障后,冷倒至运行母线并恢复供电(与电网联络线要经同期并列或合环)。
159.4 经过检查找不到故障点时,应继续查找,不得擅自恢复送电。
159.5 母线故障恢复送电或一组母线上元件倒向另一组母线供电时,现场值班人员应避免非同期合闸,同时要考虑输变电元件(线路、变压器)的潮流及电压水平等情况。
第160条 母线失电:
160.1 双母线运行,一组母线失电。失电母线上馈供负荷的开关可冷倒至运行母线上供电,但应考虑输变电元件(线路、变压器)的潮流及电压水平等情况。失电母线上应保留一电源开关。
160.2 单母线失电或双母线均失电,可按通讯正常时第138条的规定办法处理。第161条 发电厂全停时,应首先将可能来电而造成非同期并列的开关断开,然后分别轮流使一个电源开关在合上位置,以判明是否来电,母线来电后,可自行送厂用电将机组启动,并恢复并列,机组并网后,应自行调整周率和电压,视周率情况对停电用户恢复供电。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将本厂内有关线路开关、联络开关进行同期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