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清仓查库_清仓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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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

质量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储存品质宜存率。其中,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质量合格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合格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中央储备大豆和2008年跨省移库中央储备玉米的质量单独评价。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国务院部门联合抽查两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查和市级普查阶段原则上不安排统一扦样,但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观检查,发现质量异常的单独扦样检验。复查和抽查的扦样工作委托所在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组织开展,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样品检验工作委托指定的监测中心承担。样品袋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一)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检查工作安排。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

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国务院部门联合抽查期间粮食质量检查工作安排。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前期准备

1.各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表3-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3.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样品原始信息(登记表)和检验数据的录入、汇总分析。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4.各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粮食质量管理

— 53 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和备案,提供给指定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并报送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5.国家粮食局组织承担检验任务的各监测中心对主要检验项目进行比对考核。

四、扦样与送样

(一)扦样原则

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有关工作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

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区,应从各扦样点扦取等量(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席茓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散装粮仓扦样布点原则详见附录3-1。2.包装粮食扦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3.正在实施熏蒸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可不安排扦样。但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

(二)样品要求

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一份送本省(区、市)监测中心留存备检,一份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检查企业进行现场分样,经扦样人和被检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按本省(区、市)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详细记录样品的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及生产年份、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粮温等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被检查企业,一份交本省(区、市)监测中心。

(三)样品传递与汇总

— 55 各省(区、市)扦取的样品应集并到本省(区、市)的省级监测中心,由监测中心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本省(区、市)的《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见附表4—11,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尽快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并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各省份的《样品登统表》应随检验样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同时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样品的送达与接收

各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务院部门联合抽查组应安排专人专车将检验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五、检验与判定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抽查检验的主要项目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水分。玉米:色泽气味、容重、生霉粒、不完善粒、杂质、水分。大豆:色泽气味、纯粮率(或破损粒)、杂质、水分。相关检验项目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

抽查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合格。做不合格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合格。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和玉米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大豆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 57

(三)其他要求

1.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2.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复查和抽查样品一般不再复检。

3.对委托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六、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承检机构负责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4-12)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4-13)。2008年跨省移库中央储备玉米质量检验结果按附表4-14格式填报。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整理,统一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

省级复查阶段,检验汇总结果分别用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检省份的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该省监测中心,并抄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抽查阶段,检验汇总结果直接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表:3-1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附录:3-1 散装粮仓扦样布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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