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大王”是怎样“离婚”的?(下)_某顺讲稿之离婚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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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大王”是怎样“离婚”的?(下)
本社见习记者 严骏
上文中提到致使宋雅红女士与“钢铁大王”杜双华离婚的就是衡水中院下达的一纸离婚判决书,这判决书决定了宋雅红女士的身份,也决定了她的后半生,真可谓“一纸定终生”。那这个决定宋雅红女士命运的离婚判决书是怎么来的呢?它到底是不是如某些人说的,“一看就是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呢?本社记者专门采访了宋雅红女士以及婚姻法方面的有关专家,就其判决书的来历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解答。
离婚判决书是怎么来的?
关于2001年杜双华与宋雅红女士的离婚判决书,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的问题。马忆南教授认为,“不能轻易否定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她同时表示,如果当事人一方有弄虚作假,或者法院徇私枉法,才应作为无效判决予以撤销。”
因此,审查该判决书是否真假,不仅要从程序上去审查,也得从实体法角度去审查,同时更应该从本案的事实情况出发。到底这个离婚判决书是怎么来的? 宋雅红女士告诉记者,“所有的手续都是刘学敬一个人操办,调查我下落不明也是他,开庭也是他。”
自从2011年北京海淀法院和2012年北京一中院把宋雅红起诉离婚请求驳回之后,宋雅红开始了她遥遥无期的“上访之路”,宋雅红告诉本社记者,她已经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等有关机关递交了申诉材料或者检举信。
材料递交之后就是遥遥无期的等待,功夫不负有心人,2011年3月9日,在全国“两会”期间,张天果与李慧俐法官受衡水中院领导委派到北京与宋雅红交谈,张天果说“宋雅红,我们这次来北京和你接触座谈,还有一个目的,现在正值‘两会’期间,你通过代理律师陈旭向最高法院提交书面情况反映,最高法院按上访处理,现在你的案子河北省高院、衡水中院的机关领导都相当重视,我们会对你的案子公正公平及时办理,希望雅红你也支持我们的工作,咱们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可以通过代理律师也可以直接向我们反映,这期间不要有什么过激行为”。宋雅红女士对衡水中院的张天果和李慧俐法官表示,“可以,我肯定支持法院的工作,我希望法院及时解决我提出的问题,公平、公正裁决,‘两会’期间我不会有什么过激行为,你们放心,我没有别的要求,就是要求法院给我一个合理解释。”
衡水中院究竟做了什么?
衡水中院委派张天果与李慧俐法官前来与宋雅红接洽,似乎使宋雅红看到了一线希望。
2010年11月4日,衡水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原审原告杜双华与原审被告宋雅红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衡民初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跳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有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2011年4月6日,宋雅红接到河北衡水中院的通知,“宋雅红:你与杜双华离婚纠纷再审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部分不得再审,合议庭认为,你与杜双华的婚姻关系已由本院(2001)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解除,该判决已经于2001年7月28日生效,本案再审审理范围仅限于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然而,宋雅红女士在2011年3月9日,向来访的衡水中院的张天果和李慧俐法官表示,“关于原判案号的问题,别的案子也有这个案号,我虽然没有证据,但我有合理的判断,我认为衡水中院原判决无效,我和杜双华之间现在仍然是夫妻关系。2010年4月份在与杜双华谈离婚时,我就知道杜双华和别的女人又生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这不要命吗,这才和杜双华谈的离婚。衡水中院的判决,是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作出的,是无效判决。”
然而,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案件审理却无实质性的进展。2011年4月6日,衡水中院给宋雅红送达了一份关于再审举证期限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衡水中院又向宋雅红发出通知,“宋雅红,本院通知你于2011年4月27日开庭,已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因本案目前尚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行研究,原定的开庭日 2 期不在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2014年1月22日,宋雅红女士接到2014年2月19日开庭的传票;2014年4月18日,宋雅红女士接到2014年4月30日开庭的传票,然而这两张传票上写的是“2011年衡民再字第3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而不是之前裁定上写的“离婚纠纷再审一案”,据此,宋雅红女士拒绝出庭,并向衡水中院提出了四条书面不出庭的理由,其中一条是:“我宋雅红,不是你院判决书中与杜双华离婚的“宋雅宏”你院(2001)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诉讼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属于最基本的程序错误。”
漏洞百出的离婚判决如何再审?
对于此案,衡水市中院只启动财产部分再审程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按照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能就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申请再审。而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能不能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离婚判决进行再审? 对此,马忆南教授表示,这是一个问题,法律的解释问题,这也有争论,恐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够再审的,但是有关财产分割,还有子女抚养方面的一些纠纷,是可以再审的。为什么说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不能进行再审呢?马忆南说:“我的理解是,民诉法当时作这条规定的时候,实际上是考虑到法院判决的公信力问题。其他人基于对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的信任、信赖,会把离婚当事人视为无配偶者而与他们结婚,那么离了婚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也有再婚的资格。”
对于本案来说,马忆南教授认为,“当然,在这个案子当中,杜先生和宋女士离婚以后都没有再结婚。我们想一想,假如杜先生在离婚以后又结婚了,或者宋女士在离婚以后又结婚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轻易去否定2001年的离婚判决的话,会造成什么后果呢?可能他们再婚的婚姻就是一个重婚。”马忆南说,“如果现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否定当初离婚判决,那么就意味着这个再婚婚姻是无效的,对新婚配偶就是不公平的。这就是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同时,马忆南教授认为,“由于社会反响巨大,这个案子的处理会影响很多同类案件的审判,实际上涉及许多公共利益,比如公众要不要、能不能信赖、尊重 3 法院判决,司法活动还有没有尊严,“所以我认为不能轻易否定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马忆南教授进一步指出,“假如说杜先生当时有弄虚作假,比如说伪造证件,伪造法律文书,或者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当中因徇私枉法制造这样一个错误判决,这个判决恐怕就严重违法了,应作为无效判决予以撤销。”马教授同时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当然,是否需要抗诉,要由人民检察院来决定。”
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了吗?
对于衡水中院启动关于本案财产部分的再审程序,宋雅红的原代理律师陈旭认为,“法院重点应该审查原判决是有效还是无效,作出明确的界定。原判决能否达到解除宋雅红与杜双华婚姻关系的效果。原判决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应该有个非常明确的说法。”
陈旭律师同时认为,“杜双华本人也认为其与宋雅红没有离婚,因为在09年至10年期间,杜双华与宋雅红一直在谈协议离婚的事宜,到2010年4月份左右杜双华带着律师与宋雅红写了一个离婚协议草稿,杜双华本人还在草稿上签字了。”
孰是孰非,我们确实也难于分辨。
关于此案,本社记者专门连线了衡水中院承办本案再审的孟祥东法官,孟法官表示法院有纪律对于此案不能接受采访,而记者想采访本案2001年的承办法官刘学敬,却始终无法联系上,法院对外公布的电话要么一直占线,要么就是一直无人接听。
衡水中院曾成功审理了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等一批在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衡水中院各项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印迹——连续八年度四次荣获“省级文明单位”,200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先 4 后获得“全国优秀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称号。
2010年衡水中院在徐茂明院长领导下启动了对于“钢铁大王”杜双华离婚案财产纠纷的再审程序,而今时隔4年,衡水中院在周廷生院长的领导下,为何就“滴水不进”、“铜墙铁壁”、“与世隔绝”?用马忆南教授的话说,“该案似乎没有进展。”
面对宋雅红女士一边不断地翻着摆在桌面上的一大叠材料,一边不停地在向记者倾诉。记者发现,宋雅红与杜双华的次子的《出生证明》上确实写着次子以前叫“杜则刚”,2007年3月25日更改为“杜泽龙”。然而该《出生证明》上,宋雅红与杜双华的身份证都是“133”开头河北的身份证号码,于是记者就问宋雅红,“你们都是河北衡水的吗?”宋雅红解释道,“不是,当时不是为了生二胎吗,为了避免罚款,杜双华说他能办衡水老家的身份证户口,后来我二儿子也上的是北京户口。”接着宋雅红又说,“杜双华他到现在也有两个身份证,他所有公司在工商登记的,都是‘133’开头的身份信息,另外一个就是你刚才看到的北京‘110'开头的身份证号码。”
“钢铁大王”也是“双面侠”吗?
以前,确实听说过很多有钱人、名人有几个身份证的情况,如果宋雅红女士所说的属实,那么号称“钢铁大王”、胡润排行榜第二的亿万富豪杜双华也是一个“双面侠”。
“钢铁大王”杜双华与宋雅红的离婚案,自从2010年9月宋雅红女士去北京海淀法院起诉离婚以来,被各大媒体炒得不亦乐乎,有的媒体人云亦云,有人说此案是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离婚案,所以备受关注。虽说,此案众多媒体相继报道,但是到底真相是什么,我们也不敢妄加评论,从宋雅红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来看,似乎衡水中院对于该案的判决的真假有待进一步调查与澄清,而从杜双华的观点以及阐述来看,也不无道理。
孰是孰非,难分伯仲。我们期待着该案真相大白于天下,这不仅对于维护当事人切身权益有关,同时,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法治建设有促进作用。5 假如真的如杜双华长子杜秋龙所言“一看那判决书,那肯定是假的。”一样,可以以假的判决书来改变一个人的身份关系,那么这个社会是多么的可怕,每一个人的财产甚至是生命都是不安全的,每一个人或许哪一天就告知“被离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