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文书规范》的修改说明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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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修改说明
2009年5 月12日
一、以《食品安全法》为上位法,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共三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制作要求和文书管理。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仍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且总体改动不大。
二、原稿需要修改的内容加下划线并加粗;修改稿与原稿相对应,已修改的内容加下划线,需增加的内容用黑体。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卫生行政执法”改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第一章总则中提出文书适用范围、规范文书格式样式和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五、第十一条中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书面采集记录: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中将原来的“职业禁忌人员”改为“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第十八条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知用人单位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从业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的通知。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应当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姓名、性别、体检结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增加了说明: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被污染,或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对讯问笔录增加了详细的描述: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分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
六、第二章制作要求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共设置31种文书,包括文书用途、制作要求和样张,原表格涉及篇幅较多,没有单列,新的表格样式列出: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4)产品样品确认书
(5)技术鉴定委托书
(6)检验结果告知书
(7)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8)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
(9)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0)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1)封条
(12)案件受理记录
(13)立案报告
(14)案件移送书
(15)现场检查笔录
(16)询问笔录
(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1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合议记录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和申辩笔录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5)听证笔录
(26)听证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结案报告
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制作部门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外,内容调整较少,建议各地在2009年10月1日前使用完原表格,10月1日后启用新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