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须知_申领生育津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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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须知

发布日期:2014-04-11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 《关于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二、经办科室: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

三、科室电话:89683703

四、办理条件:

已参保的企业职工或配偶分娩、参保人员流产。由参保单位申报材料,领取生育津贴发给参保人员。

五、所需材料

(一)参保人员或配偶分娩

1.《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任意一方)(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者《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4.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5.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军人也须提供身份证号)6.单位公章

7.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9.《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窗口打印后,单位盖章。

(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参照文件(京人口发〔2007〕4号)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二)参保人员流产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必须注明孕周数)2.《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复印件正反面都印,军人也必须提供身份证号)4.单位公章

5.《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6.《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窗口打印后,单位盖章。

六、办理时间:

女职工按国家法定假日休完产假后,每月5号至25号(节假日提前)办理,如果只由男职工享受晚育津贴(或女职工流产);在婴儿出生两个月后(或流产手术两个月后);每月的5号至25号办理。办理生育津贴的次月20号左右拨付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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