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_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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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村民小组与村民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赣县某村民小组主张诉求的起诉。
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精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即是按照村民自治的精神,涉及到本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本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从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上诉,均属于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法院提出上诉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其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综上,该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行为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村民小组不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因为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授权下的类似办事机构的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住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其它组织的资格。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故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的合同。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合同的权利,所以它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应当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为共同被告。理由为“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3 日对山东类似问题答复:村民小组不具备集体经济的组织条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故村民小组不能称为诉讼的主体。而村民小组共同修建公路的结果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收益。故应将这种共同行为认定为个人合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故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全体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其理由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确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土地归队所有”。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据此可以认为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故具备了诉讼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应将其归类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第三类当事人中,既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而言,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答复内容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该诉讼领域中的适格主体,很显然如果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其只有是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是村民小组具有“合法成立”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的条件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是村民小组拥有独立财产的法律依据,且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0条,小组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