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_广州市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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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增进其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学习交流,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
坚持分级分类、有所侧重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参加尖端学术研修、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学术活动提供经费资助,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升其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本办法所涉培养资助经费和相关评审经费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分为A类(举办学术会议)、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短期进修)和D类(发表论文和
2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度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SCI影响因子高低进行资助。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版学术著作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管理期内对每位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申请程序每年8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同意资助的计划。
申请A类资助(举办学术会议)的,必须事前申报。申请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短期进修)资助的,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的当年提出资助申请。申请D类资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可于事前或事后申报。经评审未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由高层次人才自行出资,不再重复受理资助申请。
原则上,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两年内可申请一次A类资助,在同一年内可申请一次B类资助或C类资助,申请D类资助次数不限。管理期内对每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的B、C、D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每位青年后备人才的B、C、D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一)申请程序
1、提交年度资助计划:高层次人才拟订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15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获准资助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二)申请材料
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
2、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A、B、C类资助申请,申请人在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层次人才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