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涉农扶贫领域“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_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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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涉农扶贫领域“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辉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局
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扶贫开发已进入攻坚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投入将更大、项目将更多。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站所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直接面向群众,是党的政策的基层代言人,他们被形象的称为推进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但“行百里者半九十”,在涉农扶贫领域中,由“最后一公里”监管失守而导致的政策扭曲或资金流失现象却时有发生。村“两委”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成为涉农扶贫领域里职务犯罪“重灾区”,凸显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对基层监管失之于软的管理短板,敲响了惩治“小官涉贪”、规避监督“灯下黑”的反腐警钟。
一、“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的特点
1、层级与社会影响成反比。村“两委”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层级不高,多为科级以下干部,故此,人们常常把扭曲惠民政策、侵占涉农资金、借机损公肥私、损害百姓利益的“小官涉贪”,戏称为念歪“好经”的“歪嘴和尚”。但这些人往往手握实权,直接面向群众,是党的政策的基层代言人。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原温浏乡令冲村村委会主任、党总支书记余勇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妻子毛艳用村民杨某的户口册为其申请了农村低保,但两人没有告知杨某有低保,也没有将低保存折交给杨某,将1.146万元低保金侵吞。余勇夫妇二人为本村4名孤儿申请办理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但没有将民政部门发给4名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存折交给抚养人,而是将7.2万元补助金占为己有。
本案中余勇身为乡政府秘书兼村党总支书记,伙同担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的妻子毛艳共同作案,虽然二人级别不高,但均实权在握,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余勇这些“歪嘴和尚”们在涉农扶贫领域中的贪腐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具有损害政策信誉、玷污政府形象、动摇执政基础的深层危害,负面效应不可小觑。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纵观基层干部在扶贫领域里的职务犯罪,责任心缺失,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导致犯罪的不在少数。
安阳县民政局救灾办负责人姚丙宪,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付文军,两人未按照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对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砂厂履行年检职责,未全面认真审核残疾职工的实际在岗情况和工资领取情况,未能发现企业存在残疾工人只挂名不上岗的情况;发现企业没有无障碍设施,没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检流于形式,致使二企业通过了2010年度和2011年度福利企业年检。之后,二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2113772.68元,给国家共计造成2113772.68元的经济损失。2013年12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姚丙宪、付文军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想办实事,却好心办坏事。
山西省壶关县晋庄镇西山后村地处偏僻,山大沟深,自然条件恶劣,农民人均耕地少,农民收入主要靠外出务工。用原支书王羊昌的话说当时村集体没有一分收入,无一间办公室。为增加集体收入,解决村集体公益事业支出经费问题,王羊昌和时任村扶贫移民项目负责人的村委主任王金库虚列7户28口人移民户花名表,每口人补助2500元,套取上级扶贫移民资金7万元。两个法盲村官本是一心想为集体办点实事,却不知扶贫移民资金碰不得,挪用超过5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懂法闯了大祸。
由此可见,“扶贫政策救了一部人,也害了一部分人。”作为村官,学法守法是非常必要的。要懂得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应该怎样做;什么钱能花,什么钱不能花,什么钱应该怎样花。不要让好心为民办事,即使没有贪赃枉法,也触犯了刑律,犯不应该犯的错不值。
二、“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基层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干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甚至对一些违法乱纪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2、信仰宗旨不强。个别乡村以穷为荣,以穷为要扶贫款的资本,老是盯着国家扶贫资金这块肥肉。国家扶贫资金年年拿,“贫困帽子”当做“金饭碗”。进北京,跑省城,要扶贫资金,花了3万要了5万,到最后落个被纪委查处,严重者锒铛入狱,身败名裂。对于国家的扶贫政策,贫困地区的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一定要讲党性,讲信仰,树立利用优惠的政策干事创业的精神,切实解决老百姓急需解决的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要搞好村民致富创业,早日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3、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4、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上述案例中山西法盲村官也曾向镇政府签订责任书,保证移民资金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保证足额到户。但一纸责任书并没有真正对基层干部起到约束和警醒。这也正说明管理上的漏洞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行的结果。
三、“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警示教育,深化法治宣传。一是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对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促进增强法律意识,做到警钟常鸣,为预防职务犯罪筑牢思想防线。二是加强对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着力提升其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引导其走出“村干部非国家公职、捞取好处不算贪腐”的认知误区。促使党员干部做到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筑牢预腐防变防线,从行动上自觉严于律己。
2、强化查处,打防结合。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增强震慑效应。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对涉农职务犯罪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要将征地补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惠农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作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同时,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重点查办窝案、串案,对在一定时期内某一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清理查处,扩大办案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二是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注重利用报纸、电视、微信等现代媒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公共舆论对扶贫领域的监督制约。尽可能将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如惠农利民政策、专项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依据、受益对象、发放标准、工作程序、监督方式等,及时采取各种形式公布于众,提高农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农村职务犯罪;三是加强纪检、检察、审计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合作,坚持打、促、防并举的方针,遏制干部犯罪的上升趋势。
3、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
从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权利相对集中的部位是职位犯罪案件易发环节,村支书,村主任,负责人等具有一定实权的“一把手”多人次出现腐败。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之一。
第一,对于那些经济活动频繁,掌管扶贫物资和有权支配扶贫财务的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流程,对关键岗位的办事程序、步骤、环节、审批权限、时限都要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时监控。
第二,对关键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力度,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制度,防止关键岗位人员经营关系网,为职务犯罪创造条件。
第三,对涉农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同步预防,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申报、划拨、发放落实等环节,严防贪污、挪用、截留涉农惠民项目资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完善村务管理和政策落实的民主监督机制,做到惠农政策、资金总量、资金分配的“三公开”,确保民众的话语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