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办法》解读三_营改增试点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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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差额征税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下面我就具体一项一项的讲。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业务。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也就是现在的商务部,前者针对内资企业,后者针对外资企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主要针对联合运输业务,也就是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代理业务。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我前面已经说过,“营改增”的代理共有七类,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对其他代理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我们不作扩大理解。下面我就具体讲讲这七类代理:
1、知识产权代理,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因此,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由此发生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广告代理,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如互联网、出租车、公交车等)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货物运输代理,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4、船舶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船舶代理服务我们义乌可能没有,其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应该类似,可参照货物运输代理。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无船承运与包机业务比较类似。我简单的解释一下包机业务,包机业务是指包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鉴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营运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所以其营业额就是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包机费用。
7、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代理报关业务可能我们义乌非常多,我详细说一下允许扣除的费用:
(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鉴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单位的预录费(是指在正式报关前,先对即将报关的关单在录入公司进行关单预先录入,正式报关时,海关关员只需要调出预录入的信息进行操作就可以了);(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以上就是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有关政策,但在实际征管中还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总的来说,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不必考虑支付的对象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但如果支付对价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其他抵扣凭证的,其价款不允许扣除。
一般纳税人提供其他应税服务,则需区分支付对象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如果是试点纳税人的,应向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因此不允许扣除支付对价;如果是非试点纳税人的,则允许扣除支付对价,除非在支付对价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如对方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对方是铁路运输未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开具货票等,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再如融资租赁业务,销售方可能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货物海关会出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已经允许抵扣,因此支付的对价则不允许扣除。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或者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不必考虑支付的对象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其他应税服务,则需区分支付对象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如果是试点纳税人,则不允许扣除支付对价;如果是非试点纳税人,则允许扣除支付对价。
特别解释说明一下:试点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营改增的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不按照《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以及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好好理解非试点纳税人的概念,因为这关系到支付的对价是否允许扣除。我举个简单的例子,义乌某代理报关企业在开展代理报关业务时,支付给义乌海关税金、鉴证费、仓储费等;另外,支付给义乌某检验检疫中心三检费、消毒费等。由于海关属于行政单位,不属于试点纳税人,因此支付给海关的对价允许扣除;而某检验检疫中心属于试点纳税人,因此支付给该中心的对价不允许扣除。如果该代理报关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向该检验检疫中心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比如义乌某广告代理公司受客户委托代理广告业务,其中支付给义乌电视台一笔广告宣传费,同时支付给河南(非试点地区)电视台一笔广告宣传费。则支付给义乌电视台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扣除,支付给河南电视台的广告宣传费则允许扣除。
我总结了一个一般性原则,除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支付对价方一般为原营业税纳税人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因此,营改增后,如果支付对价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支付对价不允许扣除;如果支付对价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或者财政票据,则支付对价允许扣除。当然,如果对方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是铁路运输货票,虽然属于营业税发票,但是由于能抵扣进项税额,则不允许扣除支付对价。
最后再说一下差额征税管理上的要求,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别强调: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进行备案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