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_粮食局行政执法装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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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机关名称:天水市粮食局

二、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三、职能配置:天政办发〔2002〕83号

四、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五、行政执法目录

(一)行政法规(2件)

(一)部门规章(8件)

(二)地方法规(2件)

(三)规范性文件(4件)

六、行政执法分类

(一)行政许可(3项)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74号。

2、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40),《甘肃省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甘粮检〔2006〕6号)第一章第四条。

(二)行政处罚(11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7、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8、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 处罚种类: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0、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1、粮食经营者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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