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_江西省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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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修改稿)
为切实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规定,现对各类投资人在江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核及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1.出资人为除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以外的实业类企业,且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主发起人原则上应是在本地存续期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管理规范、盈利能力较强、信用优良、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其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企业法人作为一般发起人的,必须是存续期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企业未分配利润大于零,其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
2.自然人不能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可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其出资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和监管机构规定。
3.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其来源真实合法。
4.主发起人出资占小额贷款公司总股份的比例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40%。一般法人发起人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自然人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其出资额最低不能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最高不超过10%,且所有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超过20%。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则,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6.有具备相应学历、银行业工作经历或经济工作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8.符合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合同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二、组建工作要点
(一)筹建申请的主要工作
1.有意向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主发起人),将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股东基本情况及经营发展思路等基本信息报送县(市、区)政府、社区市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审查,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相关政策的,向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申请,列入考察对象后,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4.聘请指定的AAA级会计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审计。5.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县(市、区)政府进行沟通。
6.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开业申请的主要工作
1.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指定的AAA级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预先核准名称。筹备工作小组应凭省政府核发的筹建批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在筹建有效期满前七天提出延期筹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筹建期延长30天。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30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筹建申请要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四)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股东承诺书。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
(六)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主发起人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近
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人作为一般发起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创业经历、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参股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信材料。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上述有关证照的原件,须在递交筹建申请材料时交省政府金融办查验)
(七)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九)股东名单(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
(十)筹建工作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十一)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开业申请要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暨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四)指定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七)董事、高管人员承诺书。
(八)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不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的承诺书。
(九)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附装修后图片。
(十一)股东名单(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
(十二)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审查意见。
(十四)筹建公众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