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_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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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
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上级纪委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水利局党委各支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勇于责任担当,抓好责任落实,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观念,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二是以上率下、层层落实的原则,切实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三是具体抓、抓具体的原则,明确具体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四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原则,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内容
(一)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覆行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的责任。主要是五个方面: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既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又要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执行和推动责任。主要包括:
1、组织领导责任
(1)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2、教育引导责任
(1)强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纳入党委(党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每季度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
(3)利用党校、媒体等宣传教育平台,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源头防腐责任(1)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三重一大”等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紧盯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排查风险点,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2)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3)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4、选人用人责任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拔使用干部。
(2)坚持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人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防治措施,不断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5、正风肃纪责任
(1)严格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坚持不解解决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铺张浪费、“庸懒散浮”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四风”。
(2)对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
(3)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下访和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6、支持保障责任(1)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惩治府败高压态势。
(2)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及时排除查办案件中的阻力和干扰,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可 靠保障。
(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l、加强研究部署。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任务,解决具体问题。
2、重视廉政教育。每季度组织并带头参加一次廉政教育活动,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3、强化监督制约。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好“一岗双责”,及时全面掌握其廉洁从政状况,4、争做廉政表率。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作风建设的要求,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落实,做到管人、管事、管党风相结合。
2、廉政风险防控。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党员干部遵纪守法。
3、搞好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职责。
4、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
5、坚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责任制度
(一)责任报告制度。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一次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签字背书制度。党组织要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三)谈话提醒制度。党组织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的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政谈话,督促责任落实,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四)检查考核制度。局党委每年对下属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核,重点对落实“两个责任”、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开展检查考核。
四、责任追究 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职责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组织人事纪律以及失职渎职、贪污腐化等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党组织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存在的下列六类情形,实行“一案双查”的责任倒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和追究亲发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一)对上级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疏于监督管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以及执纪不严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
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不正之风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从重追究责任。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