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细则_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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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陕西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在•陕西省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第三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紧密围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用能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安排在果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及有一定养殖基础的区域,并注重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移民工作、养殖小区建设、流域污染治理等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一定的养殖基础和工作基础。项目区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六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业主)自愿”的原则。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 国家、集体、企业、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七条

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后续服务模式。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十条

项目建设要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规定,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试点项目用地要有规划主管部门及土地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工程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要。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园艺等多种农业有机废弃物作为发酵原料,确定合理的配比结构。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地点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有数量足够、可以获取且价格稳定的有机废弃物,其中半径10公里以内核心区的原料要保障整个工程原料需求的80%以上;与原料供应方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生物质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等内容,掌握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的主要技术,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支持建设日产沼气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沼气工程(不含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项目要求日产沼气量大于等于500立方米)。其中,给农户集中供气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支持沼气开展给农户供气、发电上网、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支持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主要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按程序逐级向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联合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农业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农业厅,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取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试点方案。

第十四条

各市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编报•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5、附具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能评、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复印件,并提供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函。

第十五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试点方案除包括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外,还应说明项目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对于市县政府已经或有积极性即将开展地方财政支持沼气终端产品补贴试点、燃气特许经营权市场清理和整顿工作试点、制定鼓励生物天然气或沼气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试点等情况,一并在试点方案中说明。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抓紧编制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概算、图纸及招标等内容,由市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优先安排前期工作进展较快的项目,以确保项目尽快开工。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农业厅对各市报送的建议计划和项目试点方案进行审核,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上报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程序上报省级部门调整计划。拟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投资支持范围,且要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投资补助标准。在试点阶段,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由国家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市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地方安排资金配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滞留、挪用。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省级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市县两级应协调财政建立报账制管理方式。报账发票由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签署意见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中央投资,剩余70%项目自筹资金应按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最终20%中央投资,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的;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项目自筹资金未按工程进度、比例及时到位的;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地在地方资金中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由市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通过备案审查确定施工企业范围,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从备案名单中选择。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资质。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结果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筑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其中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二十七条

进入陕西省备案的沼气工程施工单位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将主体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有违反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改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改委和省农业厅备案;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项目主要施工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统一标准、专业施工、统一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绩效奖励机制,对项目实施好的地区在投资上给予适当倾斜,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减少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投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各市要认真参照陕发改农经„2012‟1085号文件要求组织本市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合格的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设立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建设项目涉及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各市县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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