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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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
行办法》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和《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等举办的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项目资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体育类社会组织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度要求。
《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是体彩公益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体彩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体彩公益金预算申报,组织项目考察和评审,编制、汇总报送体彩公益金预算,对体彩公益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第十九条规定“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规定“体彩公益金实行绩效评价机制”。
(二)管理需要
根据目前我市实际情况,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项目主要的后续监管是以审计为主,在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方面不够全面,缺乏前期对资助项目的预审和评估比较,受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后续的资助没有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为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管理,强化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的过程监督,使得受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与资助经费的使用监管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我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等举办的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助资金申报、受理、评审、拨付等工作制度,我局在牵头起草《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借鉴《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省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暂行办法》、《武汉市社会体育活动资助办法》和《龙岗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办法,将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规范为申报、初审、电脑评分、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签署资助合同、现场监督、绩效评估、第三方机构审计、资金拨付等若干程序。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是运用比较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初审、评审、事中事后监督和评估予以规范,同时对资助资金的拨付要求进行明确,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暂行
办法》分十章,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专项资助资金的性质和管理单位以及使用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范围”。明确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的对象和项目范围。
第三章:“申报和资助条件”。明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的条件要求。
第四章:“资助标准”。明确申报单位所申请资助项目的数量及受资助资金额度上限。
第五章:“申报程序”。明确申请项目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的申报、初审、申报系统评分、专家评审、总体资助项目数量确定方式、审批和公示等程序。
第六章:“项目实施”。明确受资助项目的活动实施要求和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第七章:“监督评价”。明确受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评估方式和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等级划分。
第八章:“经费拨付”。明确资助项目经费拨付依据和方式。第九章:“违规处理”。阐述申报单位、受资助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审计机构等单位违规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十章:“附则”。对《暂行办法》的解释权予以规定。
四、附件内容
为实现公开、合理、科学地开展资助项目申报和对受资助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督与评价,《暂行办法》配套制定了《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申报指南》、《深圳市群众 3
性公共体育活动立项评价标准》、《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评估评价标准》和《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凭证评价标准》等指引性和量化标准文件,方便申请单位的资料准备和提交,确保整个资助过程的可操作性,以期通过量化指标,进一步加强对赛事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管,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