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内部监察工作规定_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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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内部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集团现代企业科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集团内部监察工作,保证集团政令畅通,维护集团运营管理制度、规则及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行政监察法》以及集团章程、管理规则,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内部监察工作制度是集团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内部监察机构行使集团内部监察职能和职权,依照集团章程、管理规则对集团所属企业及企业高管人员实施内部监察工作。维护集团稳定的政治局面、经济运行秩序及经营管理流程,保障集团发展经营战略方针、目标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集团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运行体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经营班子负责、纪检监察落实、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谁任命(聘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集团总部设置内部监察监督层和所属单位内部监察监督层两个层次的内部监察监督体系。
第四条 集团内部监察监督体系及机构,与党的纪检工作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体系,接受上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共 1 同完成所担负的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五条 集团内部监察监督体系由院党组纪检组(或主管总裁)直接领导,实行纪检组组长负责制,向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所属单位的内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总经理)直接领导,实行内部监察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向单位党组织(或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审计监察部的领导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集团设审计监察部,负责集团总部和所属一级单位的内部监察工作,必要时可延伸至下级企业进行直接监察,审计监察部负有管理集团全部内部监察监督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 集团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部监察监督机构或专、兼职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内部监察监督工作,并接受集团审计监察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从事内部监察人员应遵守内部监察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具备必要的监察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提高监察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部监察管理模式及管理流程
第九条 集团内部监察监督体系实行“计划指导、分级负责、报告统计、总结考评”的管理模式,集团通过监察体系、制 2 度、管理模式及分级负责管理流程实现对内部监察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根据院党组的战略决策及集团中心任务,编制集团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要点,于年初下达到集团所属单位;各单位参照集团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成员单位每完成一项内部监察工作,应将情况报告报送集团备案,集团审计监察部据此了解各单位年度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管理和协调,提供监察工作咨询和指导,并每年两次通报各单位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时,各单位要将年度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报送集团,集团审计监察部根据各单位报备的年度工作计划、监察工作报告和年度纪检监察工作总结以及各单位开展纪检监察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评,做为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院纪检组)对集团总部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及其员工;集团任命(聘用)的所属单位的经营班子成员实施内部监察监督工作。
集团所属单位内部监察机构对本企业任命(聘用)的领导干部及员工实施内部监察监督工作。
第四章 内部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监察机构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基本职能实现内部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执法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令的监督监察,纠举和惩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监 察,纠举惩戒以权谋私行为。
(三)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履行行政职务职责情况的监 督监察,纠举和惩戒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内部监察机构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集团及所属单位及领导干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集团规章制度、决定、命令,贯彻集团经营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受理对集团及所属单位及领导干部、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及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集团以及所属单位及领导干部、其他人员对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述;
(五)维护集团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对集团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
(七)内部监察机构可根据董事会或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交办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内部监察调查工作。
第五章 内部监察的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监察一般按计划进行,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 4 以立项;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向院党组或所在单位提出监察情况报告;根据监察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执行单位向监察部门书面汇报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在监察过程中要做好监察工作底稿,当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询问及取证时,应做好调查记录并请相关人员签章。
第十八条 监察工作终结时提出监察报告初稿,经内部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后提交正式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发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必要时做出监察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监察机构应对已完成监察项目的工作底稿等所有监察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建立监察工作档案。
第六章 内部监察的职权
第二十条 内部监察负责人有权参加和了解本单位干部任免和聘任工作;有权参加财务会计、经济运营、重大投资、产权变动等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监察根据监察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查阅相关的董事会、经营层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内部监察部门根据监察及检查的结果,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范围,有权作出以下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5 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上交、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第二十三条 内部监察根据上级或本级相关部门的委托,通过监察,有权对监督对象的廉政情况及经营业绩做出监察鉴证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内部监察对监察事项相关的问题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可采取相应防范的措施。有权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内部监察有权对妨碍监察工作、拒绝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可能转移毁弃相关资料的行为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监察有权对严重失职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和处罚的建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地方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七条 内部监察有权对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给与澄清事实。
第二十八条 内部监察依据保护职能,有权对廉政勤政突出的监督对象进行表扬、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司法机关 6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内部监察的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监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内部监察人员在履行内部监察职责时,应恪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三十二条 内部监察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所获取的资料,尊重个人隐私。监察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监察工作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内部监察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监察中索取证据必须充分可靠,真实。
第三十四条 内部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