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最新法律规定及设立指南_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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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重庆市工商局有关规定:
(一)职责范围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办理住所(营业场所)设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其他企业登记。
二、负责冠以“重庆市”或“重庆”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预先核准。
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负责办理住所(营业场所)设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局登记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或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办理住所(营业场所)设在本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局登记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或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负责冠以本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名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预先核准。
(二)企业登记办理时限:
申请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以其他方式提交申请的,办理期限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期限:
一、到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通过所在地下级登记机关报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