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电大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业四_电大金融法规作业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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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业四

一、不定项选择题(40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B)要求赔偿。

A、销售者B、经营者C、广告经营者D、广告制作者

2、依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是(C)

A、未提供良好服务B、未明码标价C、对退货要求无理拒绝D、推销商品不订合同

3、王某从超市买了一箱金山厂生产的金山牌啤酒,使用时突然发生爆炸将王某的眼睛炸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

A、王某只能向消协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B、王某只能向超市索赔

C、王某可以向金山厂,也可以向超市索赔

D、王某只能向金山厂索赔

4、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或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应按照(C)提供。

A、消费者的要求B、经营者的规定

C、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 D、消协的要求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AC)

A、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B、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C、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的,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D、可以向房屋出租者要求赔偿

6、下列哪些理由导致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ABCD)

A、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

B、消费者受消费知识的局限,其合法权益往往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C、消费者组织不发达,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D、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

7、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ABCD)

A、请求消协调解B、提请仲裁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D、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8、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AC)

A、消费者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B、消费者可以向消协要求赔偿

C、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D、消费者可以向核发营业执照的部门要求赔偿

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残疾的,除赔偿一般性身体伤害时应当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支付(ABCD)

A、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B、生活补助费

C、残疾人赔偿金D、由受害人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

10、谢某到农贸市场买菜,在一卖肉摊位挑了四只猪脚,摊主往台秤上一放,说8斤1两,做8斤算了,5元1斤共40元。谢某付款后拿着猪脚回家,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掂,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两人遂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在公用秤上一称,只有6斤,两人遂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摊位后,把猪脚往台秤上一放,仍是8斤1两。工商管理员遂对该秤进行检查,发现该秤秤盘底下吸附着一快磁铁。问:谢某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C)

A、安全权B、知情权 C、公平交易权D、选择权11、2006年1月17日,安徽省涡阳县农民刘某和其13岁女儿在使用县石油公司龙山加油站出售的柴油照明时,油气突然爆炸燃烧,致使刘某左手烧伤,刘女面部、颈部、双手大面积烧伤,经省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后查证:龙山加油站出售的柴油为劣质石油,含有超量汽油成分。本案赔偿费用为:

(ABD)

A、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B、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

C、精神损害赔偿

D、残疾赔偿金12、2000年8、9月间,安徽省太湖县邮政局在投送大中专学校录取通知书时,在招录学校寄邮的挂号信外面,加套特快转递邮寄信封,从而以特快转递形式发信。事后,邮政局冒用录取学校名称,向548名录取学生每人收取特快转递费20元。后被学生家长发现,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问:邮政局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BC)

A、安全权B、知情权C、公平交易权D、属于正常经营行为13、2003年3月5日,贵州省福泉市消费者罗某在该市某美容美发店做文眉手术,付费80元。一月后,文眉凸起变宽,形成炎症。之后,店主张某带罗某到贵阳某美容院检查,诊断为“文眉色素过敏症”,罗某只好在该院做切眉手术,术后眉毛处留下两道疤痕,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罗某要求店主赔偿其损失。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A)

A、退款80元,赔偿罗某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B、只要退款80元

C、退款80元,赔偿罗某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D、退款160元

14、下列案件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的有:(CD)

A、福建省一个生产假冒3600余吨螺纹钢的特大案件

B、内蒙古查获销售“黑心棉”儿童毛绒玩具案件

C、山东查获85吨掺假棉花案件

D、河北一个窝点准备加工销售11万只“注水鸡”

15、2000年12月3日,全国首届珠宝首饰展销会在江西南昌召开。南昌铁路职工杨某在展销会某柜台用1000元购得猫眼和五星宝石各一枚,因担心其质量,便到展销会检测组请求检测,检测结果发现猫眼和宝石均为玻璃制品。杨某遂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处理。处理结果:省消协受理后,会同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抽检,证实该柜台销售的猫眼和宝石确属假货。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B)

A、退货B、加倍返还C、原价返还D、适当赔偿

16、王五于2001年9月在快乐超市购物时花2000元购买了10件花旗参含片,付款出店后即发现花旗参含片已超过保质期限,即返身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加倍赔偿。快乐超市老板检查包装后,发现花旗参含片确已超过保质期限5天,遂同意退货,但以自己不是有意销售而只是疏忽,没有欺诈的故意为由不同意王五加倍赔偿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王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快乐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加倍赔偿自己4000元人民币。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AC)

A、退货B、加倍返还C、原价返还D、适当赔偿17、2004年10月17日,孟某按商家所登广告来到郑州市德化街妇儿大楼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家宝”VCD,并得到广告所登赠送10盘正版光碟、两只高级话筒,价值380元。回家后孟某发现光碟上字迹模糊,且其上书写的出版社与产品包装不符。后经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鉴定,商家所增10张光碟均为盗版非法音像制品。孟某认为商家赠品价值与其广告所述380元价格不符,且商家广告还称“发现假冒商品奖励1万元”。遂将此光碟连同话筒送至郑州市二七区消费者权利保护协会,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孟某依法起诉,将妇儿大楼电器商场作为被告,要求被告依法作出“1+1”赔偿,并同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元。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A)

A、“1+1”赔偿

B、“1+1”赔偿,另外孟某可以获得奖励1万元

C、孟某可以获得奖励1万元

D、不能获得赔偿

18、女青年张某去一家服装店买衣服。进店后,她停在了一排假时装模特前,在看中了一个模特所穿的新

款衣服后,她顺手摸了一下模特的上衣袖子。谁料,模特的胳膊突然掉到地板上,两根手指被摔断了。张某忙向服装店老板赔不是,但服装店老板却要求她赔偿模特两根指头摔断的损失100元钱,否则休想走人。张某无奈给这位老板赔偿了100元钱。随后,张某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服装店老板赔礼道歉,退还所收的100元钱。本案中,服装店老板侵犯了张某的权利有:(C)

A、知情权B、选择权C、公平权D、求偿权

19、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D)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B、未经检验C、数量不足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20、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AC)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B、个人性格C、民族风俗习惯D、商业惯例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二、论述:(10分)(书面完成后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宁波电大网上课堂发贴公布。)

1、谈谈你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应如何健全发展,如何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三、案例分析(50分)

(一)2002年3月8日,北京消费者贾某在美福宾馆宴请朋友王某一起在聚餐时,正在使用中的卡式炉烧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其和朋友严重烧伤,其中贾某本人容貌被毁,手指变形,花费治疗费用31554元。其朋友王某轻度烧伤,花去医疗费500余元。8月24日,贾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美福宾馆、燃气供应尚北京汽雾剂有限公司和灶具供应商龙口市厨房设备用具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查明,贾某烧伤面部和手部,其容貌受到明显影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30%。另经鉴定查明,汽雾剂公司提供的燃气属于不合格产品,是造成事故的基本原因,灶具公司提供的灶具在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也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以上案情,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消费者贾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如果是,是什么权益受到侵害(2分)

2、本案经营者包括哪些主体(2分),贾某可以向谁提出索赔(2分),请根据案情分别提出法律依据?(4分)

3、贾某依据有关法律可以获得哪些物质赔偿,(2分)如果贾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请提出法律依据)(4分)?

4、贾某的朋友王某是否也可以向本案经营者索赔,为什么?(2分)

答、1、受到侵犯,为安全权。

2、美福宾馆、燃气供应尚北京汽雾剂有限公司和灶具供应商龙口市厨房设备用具厂。都可以索赔。本案中美福宾馆是餐饮服务的提供者,燃气供应尚北京汽雾剂有限公司和灶具供应商龙口市厨房设备用具厂是商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根据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贾某的烧伤事故造成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4、可以获陪,因为消法中的索赔权主体并不要求必须是合同当事人。相反,根据消法35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1999年7月26日,蒙小姐带着4岁的男孩去深圳市万佳超市某分店购物。其认为购物车前部设置的婴儿座位太小,孩子坐在上面不舒服,便自作主张让小孩坐在购物车的下层。当时商场属于营业高峰期,顾客特别多,一名顾客后退时撞倒了蒙小姐的购物车,小孩从车上摔下且且受伤。蒙小姐要求商场予以赔偿。她认为,购物车上虽有使用方法的说明文字,但都是日本文,根本看不懂;同时商场工作人员及保安看到小孩没有按要求坐在购物车的座位上并没有加以制止,因此商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超市分店则认

为,使用方法用日文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责任应当由生产厂家承担,蒙小姐应当直接向生产厂家索赔;同时认为,虽然看不懂日文,但购物车上的座位形状能使有普通常识的人明白,且商场其他顾客的小孩绝大部分都坐在购物车前部的婴儿座位上,并且即使坐在下层,也不必然会引致小孩摔倒,小孩摔倒是因为购物车的被撞倒,蒙小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有过失,应自己承担责任。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蒙小姐遂向深圳市“消协”投诉。请问:

1、本案推车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吗,为什么?(4分)

2、超市是否如其所说没有任何过错与责任?(2分)为什么?(4分)

3、本案超市能否以自己无过错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

4、本案消费者蒙小姐自身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3分)

答:应当承担。(1分)因为正确、准确标注产品标识,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对消费者而言则是一种知情权。本案推车厂违反产品质量法中要求中文标识的法定义务和警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责任。(2分)不是,超市有过错责任(1分)。因为《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超市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也没有阻止消费者不正确的使用其购物用具,因而也要承担赔偿责任。(2分)

4、不能。(1分)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所以,超市不能因自己无过错而拒绝赔偿消费者。(2分)

5、消费者蒙小姐自己也有过错,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主要责任是对被监护人没有尽必要的注意义务。(1分)

(三)2003年10月17日,孟某按商家所登广告来到郑州市德化街某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家宝”DVD,并得到广告所登赠送10盘正版光碟、两只高级话筒,价值380元。回家后孟某发现光碟上字迹模糊,且其上书写的出版社与产品包装不符。后经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鉴定,商家所增10张光碟均为盗版非法音像制品。孟某认为商家赠品价值与其广告所述380元价格不符,且商家广告还称“发现假冒商品奖励1万元”。遂将此光碟连同话筒送至郑州市二七区消费者权利保护协会,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孟某依法起诉,将妇儿大楼电器商场作为被告,要求被告依法作出双倍赔偿,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元,此外因为商家广告还称“发现假冒商品奖励1万元” 孟某在诉状中要求法院判决商场另外支付1万元的奖励费。被告则辩称盗版光碟是无偿赠送的,因此没有形成消费关系,不能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并拒绝兑现1万元奖金。根据以上案情,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商场关于赠品不适用消法的主张是否合法?(2分)为什么?(3分)

2、抗辩孟某要求双倍赔偿是否合法?(2分)请提出法律依据?(3分)

3、孟某可否得到另外1万元的奖励?(2分)为什么?(3分)

答:

1、商场主张不合法。因为商场的赠于行为实际是以购买DVD主商品作为附带条件和义务的,而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于。本案孟某为了生活消费购买DVD已与商场形成消费关系,虽然所得赠品不用直接付款,但是实际已经转移到了主商品的买卖中了。虽然我国消法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理,既然孟某与商场形成消费关系,适用消法,则本案商场故意欺诈赠送盗版光碟的行为按照消法49条的规定应当双倍赔偿。

3、不可以。广告所称发现假冒商品奖励1万元在这里应特指消费者所买的商品,而不是赠品,因此不受广告约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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