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二)_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
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
2006公务员考试案例分析题详解
1.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2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李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李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4年5月10日李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问:①李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③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④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2.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8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3..毕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毕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毕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问:(1)毕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4.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几年前就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且主要领导互相兼职。对此一些人很是想不通,认为这是党政不分、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会影响行政监察的作用谈谈你的看法。
5.今年1997年,北京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考副司局高级公务员。此项举措引起社会轰动,应考者不绝。而且许多是中央政府机关干部和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应考者。
试问:北京市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干部录用制度?有何优点?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①李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2年7月2 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李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
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③李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李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2.【答案要点】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3.【答案要点】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毕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4.【答案要点】
监察部是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全面性的监督。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构。两者有明确的分工,监督对象、性质也不同。因此案例中的论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同时还要结合我国政治、行政现状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党政职能尚未安全分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受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因此党政不分在我国现在还很常见。但这种行政体制是
过渡型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体制向成熟型过渡后,党政职能分工会明确下来。另外,比起行政处分,在我国,党纪处分更有威慑力,加之大多数公务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多数是党员,在我国当前腐败、违纪现象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将政党监督与行政监察结合在一起,可以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行政监督的威慑力。
5.【答案要点】北京市是采用考任制方式,面向社会进行招考,而产生的行政领导者。考任制,即由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它的长处在于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可以广开才源、拓宽视野,同时有效防止任人惟亲。
1.小王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李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请问他们各自能否成功?需要什么条件?
答案;1.答案要点:小王与小李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王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李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李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以后,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王、小李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