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_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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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宁远县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宁
政办发[2008]28号)
录入:政务中心 王进 www.daodoc.com 2008-1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宁远县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
月十六日
宁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对象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但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征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现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
三、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征收标准。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镇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三)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
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四)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
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
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
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
总收入的六至八倍征收;
6.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七)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
次增加三倍征收。
(八)因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及遗失、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
收。
四、征收程序
县人口计生委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计生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
员进行调查。(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人口计生委集体研究,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人口计生委决定。没有委托的,由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
县人口计生委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为成员。
拟按照二至三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计生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委印章;拟按照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委印章。
(五)备案
按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永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接受市人口计生委审查。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人口计生委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人口计生委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送
达。
2.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人口计生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人口计生委,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人口计生委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3.如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提出要求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审查,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人口计生委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
人员送达。
(八)执行
1.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2.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县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九)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五、社会抚养费管理
1.管理方式: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解缴国库方式
(1)领用票据代征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在十日内通过乡镇财政缴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每月末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并将已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情况告
知县人口计生委。
(2)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向县人口计生委报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年度接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票据年检年审。3.社会抚养费用途
社会抚养费专项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优先发放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养老保险和符合再生育政策而自愿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妇的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印制各种执法文书,支付代收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各种工作费用,在人口和计
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检查监督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涉及多个环节、多个渠道,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缴、支出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缴纳国库金额和财政核拨及使用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村委会应将本村违法生育者的姓名、生育孩次、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伪造、转让或不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和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造成违法生育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宁远县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收取对象
1.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已怀孕,且拒
绝办理结婚证的; 2.不足法定婚龄已怀孕的; 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已怀孕的; 4.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同居怀孕的。
二、收取主体
终止妊娠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
三、收取标准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怀孕的,动员其在生育前补办结婚证。对拒绝办理结婚证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2000元的终止妊娠保
证金。
2.对不足法定婚龄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
金。
3.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根据怀孕孩次,可以收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4.对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同居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四、收取程序
1.立案。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乡镇人民政府指派2名以上有计生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其违法怀孕事实和收入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
3.审批。拟收取5000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由乡镇分管领导召集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拟收取5000元以上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填写《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审批表》,并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4.作出收取决定。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制作《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
5.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夫妻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十日之内上缴县非税收入征收管
理局。
五、终止妊娠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1.申请。当事人终止妊娠后,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应及时报告县人口计生委,并向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2.退款。当事人在银行开设个人帐户(存折)的,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终止妊娠保证金及时如数存入当事人个人帐户。当事人没有在银行开户的,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委托乡镇计生办在15日内退还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当事人出具的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收据存入该案卷宗。如果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后,当事人仍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不得冲抵社会抚养费。对于逃避计划生育管理,违法生育后才被发现的对象,不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可以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决定》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照较高的倍数征收。对于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在怀孕子女出生前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不收取终止妊娠保证
金。
六、终止妊娠保证金管理和用途
终止妊娠保证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金额上缴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专户管理,纳
入财政预算。
终止妊娠保证金专项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七、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检查监督
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使用涉及多个环节,多条渠道,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将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缴存国库金额和财政核拨及使用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村委会应将本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对象的姓名、怀孕孩次、应收取金额、已收取金额、已退还金额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擅自提高或降低终止妊娠保证金标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扩大终止妊娠保证金使用范围,有意不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终止妊娠保证金或以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为目的故意造成违法生育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