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调动时,社保关系如何转移?_为什么转移社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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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时,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发布日期: 2013-12-04

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符合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照《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规模、程序和办理期限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涉及到具体经办业务的,以当地的具体经办流程为准。

工作调动时,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符合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照《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规模、程序和办理期限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涉及到具体经办业务的,以当地的具体经办流程为准。

工作调动时,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符合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照《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规模、程序和办理期限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涉及到具体经办业务的,以当地的具体经办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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