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_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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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优化交通环境,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
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貌;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行政处分;
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止执行职务;
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请求人支付行政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责任单位应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纳全额赔偿款,并由责任单位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五条 行政赔偿追偿标准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过失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费用,具体承担费用按超额累进制参照以下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总额的30%;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进行计算;赔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10%进行计算。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3、因雇请临时工或者无执法资格人员执法而发生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在上述追偿标准范围内承担,其主要负责人承担部分不得少于40%。
4、因行政行为违法引起行政诉讼败诉而发生的费用,其追偿办法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沙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