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水务局执法依据_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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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5、《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条

6、《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7、《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1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四、政策

15、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16、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

17、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20、甘肃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政策。

(二)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

(三)负责全市防治水旱灾害。

(四)负责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利水电项目前期工作。

(六)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八)指导全市水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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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负责全市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及上报,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设,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共24项)1.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2.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4.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5.入河排污口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168)。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70)。

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72)。

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73)。

10.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故道、旧堤和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

11.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12.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13.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14.水库(含电站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四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

15.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6.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18.采伐护堤护岸林木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

19.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2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建设工程、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

2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2.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2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设施项目)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条

24.中型水库和重点小

(一)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行政处罚(共77项)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3.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4.影响行洪但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自由裁量参照标准执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5.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6.防洪法未作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7.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9.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10.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 1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2.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14.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15.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16.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17.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18.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19.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20.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2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2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2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2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25.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26.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27.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2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0.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1.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2.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35.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3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2)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3)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

37.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1)放牧、晒粮,给予当场警告。

(2)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参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38.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

3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

40.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41.围垦湖泊、河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42.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43.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

4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

45.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46.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47.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48.擅自建设取水工程和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4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条

50.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一条 5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5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53.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54.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三条 55.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三条 5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四条 5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58.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三十八条

59.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三十九条 60.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十一条 61.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十一条

62.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十一条

63.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十二条

64.在测验断面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十三条

65.在测验断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十三条

66.在测验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十三条

67.在地下水观测井保护范围内,打井取水、排污,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样,若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十三条

68.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六十条 69.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六十一条 70.在水功能区划保留区和缓冲区增设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五十条

71.在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淘金、取土、建房、建窑、建坟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五十一条 72.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擅自开辟自备水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五十四条

73.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挖窑、挖筑鱼塘、修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三十四条

74.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十三条

7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五十六条

7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五十七条 77.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五十八条

(三)行政征收(共3项)1.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6—24条 2.河道采砂管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3.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四)行政强制(共5项)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行政强制: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行政强制: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行政强制: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行政强制: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5.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 行政强制: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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