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管理办法_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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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目的为全面规范哈吉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哈吉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教育培训的目的: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以组织、岗位和个人的需求为导向,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哈吉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公务员培训、学历教育、专业高级人才进修、培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及与教育培训有关的科研活动。凡属教育培训工作范围内的管理活动,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规划、实施、考核与评估。职责
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建立必要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坚持教育培训与选人用人相结合,真正作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和管理,积极支持教育培训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市局及各区(分)局应有1名局领导分管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程序
4.1 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与施教机构
4.1.1 市局教育处是我局教育培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规章制度;编制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及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我局公务员培训的专业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负责培训项目立项审批、培训项目考核评估及教育培训调研和教育培训信息宣传;审定各类培训班的教学内容;承办或委托承办学历教育、培训者培训及高级人才培养;研究、探讨税务教育的理论问题和具体办法;对各基层单位教育培训职能部门和国税系统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4.1.2 各区(分)局人教监察科是区(分)局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各项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落实,教育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与评估,教育培训调研、信息宣传等工作。
4.1.3 市局税务培训中心是我局开展教育培训的施教机构,主要负责市局、区(分)局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教育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训基地的管理、师资队伍的管理、日常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4.1.4 属于总局、省局管辖的培训项目,由总局、省局认定的施教机构组织承办。市局管辖的培训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4.2 税务公务员培训管理
4.2.1 税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各类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要求及考核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及四类培训的具体细则执行。
4.2.3 公务员接受培训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凡经考试录用进入哈吉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接受初任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晋升高一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接受相应的任职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暂缓晋升。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哈吉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要定期参加专门业务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哈吉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5年内未接受更新知识培训或接受培训的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晋升高一级职务。
4.2.4 公务员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税务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前进行的培训。税务公务员初任培训可委托国家税务总局、西黑省国家税务局及哈吉市人事局举办,也可由税务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凡由我局自行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对象由人事部门确定,培训计划由教育部门制定,培训实施由税务培训中心承担。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转任公务员。4.2.5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税务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应做到先培训后任职。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培训由市局组织,人事处、教育处负责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副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和名额分配,由人事处、教育处选派人员到指定的机构参加培训。
4.2.6 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公务员根据其岗位要求进行的技能培训。科级以下税务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由市局组织,教育处制定培训计划,税务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副处级以上税务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由教育处与有关业务部门选派人员到总局、省局指定的机构参加培训。
4.2.7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根据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和税收改革的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的新知识、新技术方面的培训。该项培训的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与专门业务培训相同。
4.2.8 税务公务员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除总局、省局组织的培训项目外,凡由我局教育培训部门承担的培训项目,由教育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计划,施教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对培训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培训成绩优秀的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和培训效果不好的单位、不参加培训或在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个人,要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惩处。
4.2.9 公务员培训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方式。市局各处室、各直属机构需要开展的培训活动,应在年初向教育处提出需求,由教育处研究论证后列入计划,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给予立项,交由施教机构组织实施。各处室、各直属机构不得擅自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活动,更不得以培训为名,组织人员游山玩水。各区局、分局开展的培训活动,应报教育处备案。
4.2.10 参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参加公务员培训,服从施教机构的管理,遵守各项培训制度和学习纪律。各单位应按规定的人数、类别选派人员参加公务员培训并对参训人数进行跟踪管理。
4.2.11 施教机构对公务员培训应建立专门的培训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加培训的类别、时间、执行培训制度和学习纪律的情况、考核考试成绩、施教机构鉴定及教育培训部门审核意见等,作为其任职、晋升以及税务机关部署、考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发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4.2.12 各类公务员培训必须讲求质量和效果,不得随意减少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结束后应进行严格的考核、考试。成绩优秀者,应作为晋升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并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
4.2.13 税务人员因达不到岗位技能要求,在专业培训与考核中成绩不合格者,应离岗参加与其岗位相对应的业务培训。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经离岗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应自费参加社会性培训,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培训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4.2.14 税务公务员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连续二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受到行政处分的,应离岗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经培训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4.3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
4.1.1 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效承认的,具有国民教育性质的,由高等院校组织实施的,以取得学历(学位)为目的的教育活动。
4.3.2 学历(学位)教育应纳入全系统教育培训规划与年度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未列入规划和计划的学历(学位)教育,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组织或委托组织学历教育活动。
4.3.3 学历教育分为个人自愿报考和市局组织选派两种类型。个人自愿报考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由个人承担全部学习费用。由市局为培养高层次人才选派报读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由市局承担全部学习费用。参加上级部门和市局组织的高级人才非学历进修的,学习进修费用由市局承担。
4.3.4 个人自愿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的,应在毕业时提供完整的学习档案,交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毕业(学位)证书需由人事部门验证后予以确认。4.3.5 由市局组织选派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和脱产进修的人员,除应提供完整的学历档案外,还需取得办学单位和施教机构的学习鉴定。4.3.6 税务人员参加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和半年以上脱产非学历进修的应从脱产学习当月起停发生产性奖金及有关福利,只发基本工资。学习进修结束后恢复发放奖金、福利。
4.3.7 由市局组织或选派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进修的税务人员,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进修结业证书的,学习进修费用由本人承当。
4.3.8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批准报考各类学历、学位,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其学习费用分担方法为:大专学历由市局分担70%,本科学历由市局分担60%,硕士研究生学历由市局分担30%,博士研究生学历由市局分担30%。
4.3.9 报读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所缴交的学费及其他费用,不得借支公款。属于应报销的费用,须在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申请报销。4.4 教育培训行政管理
4.4.1 教育培训行政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施教机构及基地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文件档案管理、考核评估与奖惩管理、信息管理、培训证书管理、科研管理及与教育培训有关的其他管理。
4.4.2 教育培训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执行。
4.4.3 市局教育培训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下达。计划内容应包括:教育培训项目的种类、参训对象、施教机构、质量要求、考核评估方法及有关奖惩措施。各区局、分局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单位国家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认真搞好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并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培训计划报送市局教育处。各区局、分局要及时将培训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向市局教育处汇报。
4.4.4 培训项目管理包括: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立项审批、教学实施、考核评估等环节。其中,教学实施由税务培训中心或市局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其余工作由市局、区(分)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4.4.5 未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的培训项目和经考核评估未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培训项目,施教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4.6 教育培训经费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经费开支需要编制经费预算,财务主管部门按计划进度下拨使用,经费结余或不足时应向市局请示进行适当调整。4.4.7市局所属的施教机构的业务费用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办公经费、设备经费、教材经费等,教育主管部门可按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施教机构拨付费用,待培训项目结束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市局所属施教机构除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外的其他经费,应从其取得的项目收入中开支,市局不再拨付行政经费。4.4.8 委托系统外培训机构实施的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施教机构的报价和培训考核评估结果支付费用,未达到规定质量的培训项目,应扣减其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
4.4.9 教育主管部门和施教机构应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会计报表。
4.4.10 施教机构应加快改革,逐步成为独立的、面向社会开放的,以职业技术为主的、具备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训机构,争取在2-3年内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一级税务培训机构资格。
4.4.11 市局对施教机构已实施的培训项目实行定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规定。对达到规定质量的培训项目,除按项目预算拨付相应的培训经费外,还可给予一定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质量的培训项目应扣减其项目费用。
4.4.12 税务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必须在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加以记载并作为参训的依据。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施教机构盖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税务人员应严格保管培训证书,培训证书和有关记录应逐步实现电子管理,逐步建立税务人员电子培训档案。
4.4.13 教育培训科研(调研)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积极参与。对教育培训调研课题可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和招投标的方式,调动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应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按时完成市局科研课题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4.4.14 教育培训师资应坚持兼职与专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方针,从系统内、外聘请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与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统一发放兼职教师聘书和支付报酬。兼职与专职教师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4.4.15 培训教材的编写制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施教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市局自编的培训教材需提前立项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参与上级部门教材编写工作的,需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并由教育部门统一选派人员,担任全国性教材主编单位的,需由主管局领导统一指定编写人员。4.4.16 教育培训设施由市局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和施教机构应保证各项设施的安全使用,防止资产流失和财产损失。对所使用的各类设施应登记造册,对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应按固定资产建立帐册进行登记核算。对日常零星开支也应有完整记录。支持性文件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