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金额应与工程决算金额相符_工程费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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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金额应与工程决算金额相符,工程决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是很正常的,因合同金额是预计数,决算金额是实际执行数。
事实如此,何需担心,以工程决算报告为证。
肯定不一样,除非你们签的合同是包死价的,看合同还有什么描述,如取费标准,材差,还有追加工程等起怎么约定的,如果属实,肯定按竣工决算支付么!
只要业务真实资金结算按实际开的决算,就没有问题
可以和承包商谈一下,如果实在是做不了合同的补充资料的话,只要以后付款时,不涉及去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的问题,就可以开发票,但是最好做一个合同的补充说明,以免之后会出现什么问题。
这种情况承包商也应该愿意做补充说明,因为这个说明对承包商来说是一件好事啊
可以的前提是业务是真实的!这样无需任何资料!
补充个结算证明是最简便的办法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建造合同价款应包括三部分:
1、合同价,就是签订合同时的价格;
2、洽商变更,因洽商变更调整的价格;
3、奖励。如果建筑总承包要开240几万的发票,小于合同竣工结算价格,应该没有问题;如果建筑总承包要开240几万的发票,大于合同竣工结算价格,这就会引起施工企业多缴税,不合理
开出发票金额大于合同价款,就按开出的发票金额入账。借:银行存款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6000/(1+3%)*3% 追加工程量包括两种情况:
(1)新增工程或者追加合同。由于竞争性低价竞标,业主的概算往往会有节余,此时业主一般采取追加合同方式使用节余资金,承包商可以重新报价,另外签合同。追加合同可以极大提高原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2)由于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因为是单价合同,工程决算价高于合同价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可以不另外签合同,但如果是政府项目则需要签署追加合同,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签字,然后财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签字。在实务中,对于一些不好解决的索赔事项,业主往往以实际工程量增加的名义变相补偿给承包商。FIDIC合同条件中没有具体条款来明确工程变更和额外工作的不同,但在实务中经常由此引起争议,建议FIDIC组织对此增加明确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