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重点试题解析_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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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重点试题解析
【试题】
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题】
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与分析】
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相关知识点】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即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即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
辖权的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
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
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处理。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
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如果发生管辖权争议,则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方面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