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_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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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昭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加大我市招才引智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与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根据《昭通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类人才到脱贫攻坚一线创新创业的意见》(昭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力争到2020年在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30个左右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昭通市特色优势产业、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新兴产业等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需求、人才瓶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搭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着力解决我市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推进创新型昭通建设。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市科技局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工作,与建站单位签订任务书,定期检查指导,建站期满后组织考核验收。
第五条
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省内外高校院所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事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为建站单位制定科技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指导;
(二)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三)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培育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共同研发新产品,创造经济,提高社会效益;
(四)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在建站工作期间,在昭通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八条 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昭通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有一定研发实力,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三)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四)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原则上要求匹配1个市级科技项目作为支撑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依托项目;
(五)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要有双方签订的建站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院士(专家)到昭通现场考察图片。
第九条
拟建站院士专家近5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昭通转化应用,并对昭通市的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昭通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认可,通过认可的,由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提请院士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昭通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一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金由企业主导、政府适当给予扶持,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经费补助标准:经市级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经费补助,分三年补助,院士工作站60万元,每年20万元;专家工作站30万元,每年1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标准给予建站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昭通市在项目申报、平台建设、产业发展、人才奖励等方面,要对院士专家工作站主体单位给予适当倾斜。对获得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的项目,通过评审,给予市级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昭通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若有影响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在1周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三年,运行结束后组织考核,并在昭通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方案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该站停止运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并收回建站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