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7_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7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认定范围: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申报资料真实、齐全、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项目填写完整、规范、准确,与证件、资料相关内容一致的,当场受理;书面资料不齐、填写内容不准确的,退回出口企业更正重报。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审核环节,经审核符合退税规定的,经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认定范围: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于资料不全,变更内容与资料内容不符的,退回出口企业更正重报;如附列资料齐备、填报准确的,当场受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转审批环节,经审批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办理范围: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出口商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申报资料真实、齐全、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项目填写完整、规范、准确,与证件、资料相关内容一致的,当场受理;书面资料不齐、填写内容不准确的,退回出口企业更正重报。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审核环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使用范围:外贸企业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适用范围: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

一、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

3.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4.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等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3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申请延期申报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委托出口的,应提供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时限

出口企业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到期1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

2.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20日内办结。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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