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_成都市综合交通规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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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以外的各区(市)县的建筑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及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 , 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进行的以 ± 0.00 检查、规划抽查检查、竣工规划核实 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义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

第二章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条(启动规划监督检查流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启动规划监督检查流程,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扫描后以附件的形式上传至规划政务电子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

第七条(± 0.00 检测要求和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至± 0.00 阶段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委托并通知 测绘单位进行± 0.00 检测。

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筑工程的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距等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建设工程± 0.00 检测报告书》。

第八条(± 0.00 检测成果移交)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 0.00 检查的依据。第九条(± 0.00 检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核查建筑工程的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到施工现场对建筑工程± 0.00 阶段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平面尺寸、间距等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建筑工程± 0.00检查规划监督检查表》的相关内容,并将检查数据和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系统。

若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重新进行± 0.00 检测,检测结果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批准,发出《复工通知书》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规划抽查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建筑工程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委托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主体断水前检测。

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筑工程的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阳台出挑、装饰构架等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建设工程主体断水前检测报告书》。

测绘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主体断水前检测报告书》在 1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划抽查检查的依据。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主体断水前检测报告书》到施工现场核验建筑工程的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阳台出挑、装饰构架等实施清楚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填写《建筑工程主体断水前规划监督检查表》的相关内容,并 将抽查数据和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系统。

抽查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复工通知书》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要求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 其附图、附件 规定的内容建设竣工 ;

(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

第十四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报送材料)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及建筑工程规划测绘成果报告书各 1 套;

(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电子及纸质文件各 1 套;

(五)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

(六)市管重要区域内的建筑项目,须提供竣工实测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竣工规划核实依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其附图、附件,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公示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将项目(不含共建配套、成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许可及建设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日,必要时应登报公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将公示内容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如下:

(一)建筑面积。建筑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等;

(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物管用房、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门卫室等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预留市政设施点位的实施情况;

基底面积、总绿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周边关系。建筑工程的建筑平面尺寸、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及临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围墙等;

(四)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技术规定等 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竣工规划核实时限、程序及结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为办理规划核实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信用等级低的建筑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市管重要区域外(信用等级低的除外)建筑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图件核查方式进行核实,核发《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

经核实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项目的规划许可及建设情况予以公示及公证,完成公示及公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将项目的规划许可及建设情况予以公示及公证 , 完成公示及公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公示时间和整改时间不计入规定的竣工规划核实时限。

共建配套项目和生产性工业项目可不予现场核验和规划核实公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图件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不符合规划的,核发《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后,应将竣工规划核实数据和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系统。第十八条(不予核实合格的情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的;

(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退界、建筑间距等平面布局的;

(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的;

(四)未经规划批准擅自 改变配套设施的建筑性质、缩减建设规模的 ;

第十九条(误差、变化处理)建筑工程竣工后,其建设符合规划条件以及有关设计规范、技术规定要求,但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一)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建筑平面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界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二)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竣工,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 但符合规划条件的;

(三)地面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规划许可停车位数量的前提下,涉及位置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

(四)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

第二十条(分期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确需 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应 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被规划道路、高压线、河道等分割或者被用地性质分界线分割的;

(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已按照 审定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

(三)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 等配套设施已按照 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竣工;

(四)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五)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将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理由、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予以登报公告、现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 ± 0.00 检查、规划抽查检查、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规划信用信息 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监督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公布,公布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原《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成规办 [2012]45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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