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_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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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审批对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联系人:省国防科工委经济运行处 汪明华 联系电话:0371—65907153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法人资格;

2、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 版文件。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保密资格证书;(4)消防达标文件;

(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职责分工:

1、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经济协调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受理工作。

省国防科工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1、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许可范围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4、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

二、审查 ● 职责分工:

1、国防科工委有关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场审查:

省国防科工委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做出受理决定后,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规则》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审查。

1、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将专家组成员名单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2、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和专家组组长,同时抄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3、由专家组组长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在开始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发至许可申请单位。

4、根据专家所在地等情况,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现场审查费用预算表。

5、组织专家组进驻申请单位,开展现场审查。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省国防科工委。

三、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现场审查完毕后,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填写《许可证申请书》中“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栏。

2、将签署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意见的《许可证申请书》报许可证办公室。

四、国防科工委批准

1、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意见,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意见,拟写签报,与委内有关部门会签。

2、报请委领导批准。

五、许可决定的送达

1、国防科工委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制发许可证发放通知,并将许可证发至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通知许可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

2、国防科工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后,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制发通知,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告知申请单位。

【说明】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10日”,是指自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寄出的日期止,专家现场审查应在受理后60日内完成,其时间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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