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2(整理)_车辆超限超载整治措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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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成果,保护道路基础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持续稳定地推进本地区治超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现就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构建和谐交通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多方联合行动,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本地区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将集中治理全面转向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六项机制,完善路面治超监控网络。采取固定站点治超和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措施,强化路面监控,坚决遏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车辆上路上桥行驶,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下。加大源头监管力度,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杜绝车辆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要完善由政府牵头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治超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源头治理,强化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负责为辖区内的固定和流动治超以及超限站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负责制订、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路政机构负责路面治超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负责公路检测点、卸货点的设置和申报工作,配合全市联合治超行动。

交通运输部门: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治超机构及人员编制;负责超限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交通运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吊销从业资格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记入“黑名单”;对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外籍车辆,将违法信息抄送车辆户籍所在地处理。

公安部门:治超站点的治安工作。查处超载车辆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产品生产情况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质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协调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供应的运输组织工作。

工商部门: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测鉴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矿产生产企业宣传国家治超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矿产生产企业按规定装运货物;会同工商、公安、交通部门,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矿产品经营企业、拼装场(点);会同乡镇政府对矿产品生产企业装载运输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指导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装运煤炭货物,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超额开具煤炭销售票及超额配装煤炭单位的责任。

财政部门: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保证治超经费的供给和及时到位;指导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各运输单位、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宣传部门: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治超工作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开展宣传活动。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人人皆知,以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运输单位和驾驶员对治超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和典型事件的曝光,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工作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公路、发展改革、质监、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治超工作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处理治超工作的日常事务。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对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和其它道路违法行为)、“曝”(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本单位营运车辆5%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记”(对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拘”(依法拘留暴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一)强化源头监管

1.车辆装载源头监管。货源地乡镇政府是源头治超的责任主体,监督货物集散场所装载情况,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石子场的装载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煤场、石灰场、石子场等货物集散场所,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车辆非法改装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质监、发展改革、工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工商部门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无营业执照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非法改装企业属外籍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处理。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交通运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场恢复原状。3.车辆登记审验监管。坚持车辆注册登记和发放运输证“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把关”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展改革和质监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严格货车年度审验。

鼓励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或煤炭企业、矿产品产出企业有违法为车辆装载行为的举报。

(二)加大治超力度

1.加强固定站点监控。国、省干线公路治超工作要依靠经批准的超限检测站和临时卸载点,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对经过称重确认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由路政部门足额卸载,在站点设立的统一综合执法大厅内处理。在消除违法状态后,路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条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扣分。交通运管机构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属首次查获的,依法对其处于5000元罚款,责令自行恢复原状,并在营运证和驾驶员资格证上做违法记录;第二次被查获的处于2万元罚款,责令当场恢复原状。没有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必要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2.加大流动稽查力度。干线公路上的流动治超工作由石河子路政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石河子路政局派驻各县(市)的路政大队在当地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公路管理部门的配合和纠风部门的监督下,配备专用检测设备,依托超限检测站、经批准的卸货点对车辆超限超载重点路段及区域开展联合流动执法。流动稽查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通过重要桥梁大吨位车辆以及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车辆的查处力度。

3.深化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由农八师路政分队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等级限制车货总重超过设计通过能力的车辆驶入。其管理主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标准设置明显具有反光功能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依靠当地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农村公路临时治超点,对绕行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20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就地处理,或者引导至设置的临时治超点处理。通过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使等级较低、承载较弱的农村公路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供应的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三)开展专项治理

1.开展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大型超限超载车辆的专项治理。组织流动治超队,加大巡查力度,对特大桥梁和危桥实行24小时监控,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过桥。

2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岗、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 9 抗法者,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处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举报制度,加大对执法不规范行为举报的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的“三乱”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不仅要对违规违纪人员严肃处理,还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和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五、完善机制

(一)协作配合机制。市治超联席会议是全市治超工作的领导机构,主管副市长为召集人,下设治超办公室,负责日常治超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治超工作例会,总结治超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下步治超工作,结合治超工作新闻发布会,进行预评和通报。建立治理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治超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治超工作联络员,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市)治超办每月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市治超办备案。

(二)责任倒查机制。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究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号牌的车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要追究违法装载所属地县(市、区)、乡(镇)政府的责任。

(三)成果通报机制。各县(市、区)和治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月将治超工作安排、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建议等及时报市治超办。市治超办每月对治超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暗访曝光机制。市治超办会同市纠风部门组成督察组,对车辆装载地、非法改装车辆严重地区以及站点执法情况明察暗访,对监管不力的县(市、区)、乡(镇)和部门给予曝光;对堵塞道路、围攻执法人员,特别是恶性案件要进行追踪曝光,起到警示的作用;对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本单位营运车辆5%的运输企业,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新闻发布会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我市创建工作新闻发布内容,对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源头治理情况、各部门治超工作情况进行排名。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和排名后两位的乡镇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作表态发言。

六、考核与奖惩市政府每年将对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排名公布。对治超工作落实好的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交通项目限批,核减交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并由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石河子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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