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_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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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作者:李永超 时间:2011-03-20 查看(94)评论(0)
郑州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毁损、灭失、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等。
一)二)三)上述所需费用的数额需由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受到处罚的,赔偿权利人仅对驾驶人员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一)二)产权三)四)五)六)第二十二条 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擅自驾驶或者利用与车辆所有人之间有某种便利条件,雌及其他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八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控制、支配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八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原目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睛彤之一的,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其他明显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 承包他人机动车在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但转让人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受让人以其名义运行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未全部收回车就前,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原驾驶入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规定,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