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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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2第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向区(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
(一)至
(四)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外经贸工作计划和批复的预算,印发有关年度工作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下达年度外经贸指标考核要求,提出资金预拨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资金预拨方案并将资金下达区(市)。
(二)市商务局考核区(市)年度外经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资金清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资金清算方案,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将清算资金下达区(市);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三)区(市)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确定的具体支持项目、标准等,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区(市)不得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不能用于区(市)部门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
(五)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达的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市)商务、财政部门提报申报材料。
(二)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并加盖原件已审核印章或审核人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报单位。
(三)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由区(市)商务部门按时统一报送报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统一受理区市汇总的申报项目,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
(六)至
(七)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市商务局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外经贸发展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有关要求和程序,对市商务局提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预算审核,按要求和程序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后,将年度预算批复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