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自查提纲_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出口企业自查提纲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自查提纲
一、出口企业的财务制度、科目设置、账簿凭证、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出口企业购、销的账、款、货、票与资金流向是否正常对应,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货物流转等环节时间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存在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申报退(免)税,是否错误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或出口同一货物否存在使用不同商品代码申报退税。
四、实行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国家规定免税的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五、出口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列举的七种情况,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及买单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
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否有未按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包括国内货物起运地到出口口岸的运输单据,报关的各项费用等)。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外购产品不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而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